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纠纷诉讼如何举证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2、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3、如果医疗机构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证明不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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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责任 划分标准 一、医疗事故责任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的界定 医疗事故责任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 医疗事故 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 人身损害 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非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 、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最新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 承担 举证责任 。”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 过错推定 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在医疗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可怕的事情,每个医疗人员都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救助每一位患者,但是很多时候都是有心无力。医疗事故一般是因为医疗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病重或者是死亡;非医疗事故一般是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个人的原因导致病重或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