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交强险 分项赔偿是指只能在死残限额、医疗限额、财产限额各自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的 赔偿金 额内赔偿。不分项赔偿是指只要没有超过交强险总限额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不分各个限额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而是按照总限额赔偿。比如 医疗费用 花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了50000元,在分项判决情况下原告就只能获得10000元赔偿,在不分项判决情况下就可以获得全部50000元赔偿。不分项对受害人一方是有利的,不管其在 交通事故 中的责任大小,都可以全额在交强险内获得赔偿,而这样的判决往往加重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分责分项赔偿项目与限额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一、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下: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合计:122000元。二、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合计:121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1、医疗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1、丧葬费;2、死亡赔偿金;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4、残疾赔偿金;5、残疾辅助器具费;6、护理费;7、康复费;8、交通费;9、被扶养人生活费;10、住宿费;11、误工费;12、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一般均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免赔项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损害程度较重,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申请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将其他溢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使用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强险分责分项是什么意思交强险分项赔偿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的意思是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在该项下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的赔偿不能超过该项目的保险金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超过部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包括;1、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各分项赔偿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交强险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的赔偿范围是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法律依据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分项赔偿依据关于“ 交强险 分项赔偿”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的相关解答如下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 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我来给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你说一下交强险分项赔偿依据标准是什么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强险分项分责的规定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 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 限额、 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21)1号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1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康复费、交通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 精神损害 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