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劳动局,劳动局里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一般是找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鉴定认定结束之后如果达到了工伤标准就可以找工伤保险基金会和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如果双方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二次鉴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也就是说,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单独设立还是合署办公,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鉴定程序,《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现场鉴定、委托检查、结论送达、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目的是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加强监督,强化法律责任,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预防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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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患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方法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
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患者受伤后,首先要及时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其次,工伤患者要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再其次,工伤患者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人社部解读《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天津哪里做伤残鉴定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天津医科大学第三教学楼三楼天津 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
电话: 022-83336850,022-23522636。
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是2000年经天津市司法局核准成立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本中心接受公检法、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及单位委托对外进行交通和工伤事故伤残程度、人体血清、分泌物、组织鉴定等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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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项目如下:
1、伤残程度评定:
包括交通事故致残、工伤事故致残、意外伤害致残、打架斗殴致残等的评定。
2、保险理赔法医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3、损伤后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营养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护理时间、营养时间的鉴定。
4、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指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依赖情况判定。
参考资料来源: 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中心简介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联系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我们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范围
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伤残鉴定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而其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申请表的领取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持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工厂牌,有效工资条等)和医疗单据证明,到劳动局申请工伤,不用厂区负责人跟随,即可拿取工伤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是工伤职工在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样式基本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没有固定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的伤残鉴定中心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因为伤残原因不同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鉴定的机构不同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
一、工伤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国家法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但为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了避免诉讼中不必要的争议,最好由侵权方和受害方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伤残鉴定地址在那里?工伤伤残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的医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评定: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①《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的工伤证明);②身份证原件;③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3、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包括反映残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相5张;(4)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5)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拓展资料:
工伤伤残等级: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伤残等级
宁波在哪里做伤残鉴定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处)公示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769号
负责人:许卫平
联系电话:0574—83870571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亲子鉴定(DNA)
2、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6楼
负责人:陈君芳
联系电话:0574—87702345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3、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1、4-2、4-5、4-6
负责人:孙德龙
联系电话:0574—27727887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74号4楼
负责人:贺元祥
联系电话:0574—87269908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5、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南路256号新都明珠苑1号楼11楼
负责人:龚正法
联系电话:0574—63917211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6、宁波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童家村
负责人:秦天星
联系电话:0574—87582311—8108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7、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俞南路1号
负责人:胡珍玉
联系电话:0574—26302582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8、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奉化区中塔路65号
负责人:汪志良
联系电话:0574—88646105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天门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司法鉴定机构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