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现对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房屋特、一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300元;
房屋二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0元;
房屋三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0元;
房屋四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00元。
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市内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下列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增加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房屋特、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
房屋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房屋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房屋四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增加面积部分的补贴,按照房屋所在类区的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70%计算。
三、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房屋拆迁的补偿、补贴、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据记者了解,由于目前大连房屋的市价与政府补贴有出入,所以目前大连市区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首先由相关估价部门对拆迁地块进行评估,拆迁户对评估价格无异议时,按照评估师给出的价格进行补偿,政府拆迁的地块由政府进行补偿,开发商拆迁的地块由开发商进行补偿。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的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拆迁人应与有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文本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由拆迁人与受委托搬迁单位按合同规定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委托拆迁合同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拆迁期限,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及建设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注明。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拆迁期限的,须向原批准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重新确定拆迁期限。第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的,市政府授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搬迁。其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他县(市)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强制搬迁。第五条 拆迁人拆除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补偿、征购费的作价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第六条 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被拆迁人自住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建筑按使用期内的净值给予适当补偿,其标准参照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征购费规定》的各类房屋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第九条 拆迁人对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的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临时改变用途的)装修不动产部门,应按装修原值拆旧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第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应按《条例》的规定按月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也可以一次性结算,并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收入标准,从本年度一月一日起适时调整职工生活补助费。
对停薪留职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发放拆迁各项费用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
(一)拆除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私有房屋的补偿或征购费,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拆迁人应在房屋拆除前一次性结算付给产权单位或产权人。
(二)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出移交房屋的同时,一次性发给搬家补助费、临建补偿费、装修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临时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年度额发放(不足一年按月计算),第一年度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在被拆迁人迁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第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应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过渡安置,必须提供不低于应安置户数30%的安置用房,以解决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住处。拆迁主管部门将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增加安置用房的比例。
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在过渡期限内鼓励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及其工作单位自行安排住处。第十三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跨类区移地安置住房的,应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的基础上予以优惠,其标准:
(一)从特类、一类区移地到三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25%,从特类、一类区移地安置到四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35%。
(二)从二类区移地安置到三类区或三类区移地安置到四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20%,从二类区移地安置到四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30%。
对被拆迁人申请自购房安置和住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移地安置的,不享受跨类区优惠安置待遇。
跨类区移地安置,应按优惠标准的面积接近户型安置住房。第十四条 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由拆迁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核定,但花台、平台、水泵房、水箱间、变电亭、锅炉房、室外仓库等不作为回迁安置建筑面积。
户回迁安置建筑面积,用该户回迁安置住房所在层总使用面积占有该户回迁安置住房所在层总建筑面积比例(即层房屋使用率)核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户回迁安置使用面积
户回迁安置建筑面积=─────────
层房屋使用率
层房屋总使用面积
层房屋使用率=────────×100%
层房屋总建筑面积
户回迁安置使用面积,指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拆迁户怎么补偿动迁户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的补偿标准如下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第一,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第二,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第三,奖励性补偿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动迁户怎么补偿动迁户的补偿: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迁事项。三、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四、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市内区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调整并公布施行。六、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三十二条并修改为: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七、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拆迁原属集体土地现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附属物经评估作价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八、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
前款规定的价格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九、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拆迁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房屋,应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100%支付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房屋承租人规定的标准执行。十、第四十条第(二)项中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300元修改为每户每月600元。十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燃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十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十三、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附件:《大连市城市房屋类区划分标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市内四区房屋类区划分标准及相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3〕64号)规定,调整为《大连市市内区房屋类区划分标准》。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变化情况,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适时对《大连市市内区房屋类区划分标准》进行修订并公布施行。
大连市农村房屋拆迁地方不同补偿不同,以下仅供参考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九、建筑、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根据结构年限而定,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补偿费包括人工费、材料损失费、装饰费等,具体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表1。 房屋拆迁 重置价格
房 屋类 别
价格(元/㎡)
主 要 条 件
框架
610
钢筋砼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局 部框 架
550
底层框架或内部框架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砖 混
460
砖混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砖 木
310
砖木结构、钢(木)门窗、内外抹灰、木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木
220
木结构、钢(木)门窗、木楼地面、水电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简 易结 构
70
简易砖、木(竹)结构、木门窗、内外抹灰、其甘井子区动迁补偿标准 他楼地面、水电设施,每缺一项扣除10元/㎡。
备
注
一、由于农村一般无小区配套,因此上述房屋重置价格不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费,若确实有则应加上100元/㎡。 二、房屋具体价格按评估确定。 三、房屋成新率: 1.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或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 折旧评估根据房屋使用年限给予折旧,年折旧率1.4%,最大折旧率为50%。 2.1978年之前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重置价格按实际折旧计算,并给予地基安置;1979年之后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按实际折旧率(同1)给予补偿,但不予地基安置。
(二)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补偿标准
编号
项 目
等 级
规格标准
单 价
备 注
1
地基
一等
已浇砼地梁
35元/平方米
指宅基地
二等
已砌基础和回填
20元/平方米
指宅基地
2
水泥路
地面砼完好
30元/平方米
3
水泥道坦
一等
地面砼完好
15元/平方米
二等
地面砼有裂缝破损达20%以下
12元/平方米
三等
8元/平方米
4
围墙
一等
砖砌
20元/平方米
二等
块石
15元/平方米
三等
乱石
10元/平方米
5
门台
400元/个
6
电话移机
200元/台
7
有线电视迁移
200元/台
8
临时棚
一等
瓦屋面
50元/平方米
二等
铁皮屋面
40元/平方米
三等
油毡屋面
30元/平方米
9
蔬菜、花圃 大棚
一等
钢制
6元/平方米
二等
竹制
2元/平方米
10
猪栏
50元/个
11
牛栏
80元/个
12
厕所
150元/个
13
坟墓
300元/穴
14
粪坑
一等
条石结构
70元/立方米
二等
块石结构
60元/立方米
三等
砖石结构
50元/立方米
15
水井
一等
大
500元/个
二等
中
300元/个
三等
小
200元/个
树木果竹补偿标准
种 类
单 位
生 长 情 况
每株补偿(元)
备 注
树
木
杂 木
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计算
株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2
株
树木中径5—10厘米(含5厘米)
4
株
树木中径10—12厘米(含10厘米)
5
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2厘米
8
杉 树 柏 树
株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
15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300株计算
株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20
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30
松 树
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的计算
株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3
株
树木中径5—8厘米(含5厘米)
5
株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8
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15
竹 林
毛 竹
50千克
20
水 竹
50千克
12
果
树
柑树、桔树、枇杷树、梨树、桃树等
株
幼龄期
10
按亩补偿,柑树每亩不超过130株,桔树不超过70株,桃、枇杷、梨树不超过45株
株
始果期
30
株
盛果期
50
株
衰老期
25
杨梅树
株
幼龄期
15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
始果期
50
株
盛果期
100
株
衰老期
50
板栗树
株
幼龄期
20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
始果期
75
株
盛果期
150
株
衰老期
50
柿树
柿树补偿标准参照杨梅树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其他树木、果树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本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补偿
十、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均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600元; (二)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7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 搬迁户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四)被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5元。 (五)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3.5元/月X建筑面积X24个月。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