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一、 国家赔偿法 的概念是什么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就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 侵权行为 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 法规 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 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主要特征 国家赔偿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 赔偿金 ,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标准 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 刑事赔偿 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 综上所述,公民在平等的对象之间如果存在损害的事实就直接用正常的法律维权途径就可以解决矛盾的,但是因为在国家侵害的事件中往往都是因为地位不对等而导致公民无法直接获得赔偿,此时就需要法院出面用诉讼的形式来启动赔偿的流程。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哪些特点?我国司法赔偿所具有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的特点表现如下:
1、司法赔偿采用特殊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的规则原则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它和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不同,司法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辅,而且司法赔偿中的违法归责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是有限违法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在司法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刑事赔偿中,对有罪的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对有罪的人实施了某种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罚,或虽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国家也不赔偿。但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错判行为不适用违法归责,即错判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①民事审判中的错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二是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和二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无须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法院改判的情形中,一方当事人因一审判决或裁定错误所遭受的损失,如二审法院改判,都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在错判经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撤销的情形中,一方为此所多支出的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赔偿。因此法院在民事错判中都不承担赔偿责任。②在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一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而被撤销,这种错判改正后,该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需要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其履行,对象对人来说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另一种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决合法而予以维持,这种错判纠正后,违法行为被撤销,行政相对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以以行政赔偿程序向行政机关求偿,而不需要人民法院给予赔偿。
2、司法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要窄,实行有限赔偿原则。在刑事损害中,只对无罪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以赔偿。其次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3、司法赔偿适用独特的程序,既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也不适用行政赔偿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诉的途径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这一程序上的特点是由我国的司法体制所决定的,具体说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权限分工所决定的。
什么是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赔偿分几个方面国家赔偿法是实体与程序合一的一部较为特殊的法律,国家赔偿的主体、程序、范围、方式、标准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程序上除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请求复议之外(行政赔偿又有不同),立法机关把最终处理司法赔偿案件的权限设定在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这项工作是人民法院继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之后又一项新的重要的工作。
司法赔偿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
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对因司法权违法行使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而司法权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行使的,因此侵权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1)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2)行使检察权(仅限于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3)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及其工作人员;(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为司法赔偿的形式特征。
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治安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两种职能,分别体现为行政权行使主体与司法权行使主体,其在履行治安管理过程中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时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司法赔偿责任。
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很窄。在刑事赔偿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以及错误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的人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被超期羁押的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国家只对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对因错误判决造成的损害以及其他诉讼行为造成的损害则不予赔偿。
第四,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诉讼程序进行。该程序分为侵权机关及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我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有哪些几个特征?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
一、在刑事诉讼中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他组织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的损害,国家所应承担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的赔偿责任及受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规范。它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个部分,其中对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赔偿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也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