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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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您好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但在具体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由于对具体条款理解上分歧,特别是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赔偿案件的处理。

(一)如何理解“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假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要适用该免责条款,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的行为,为此必须把握以下六点

(1)必须是受害公民本人作出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这种供述必须是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其他人转告;这种供述必须是向司法机关作出,不能向其他机关、团体作出,而且受害人应无精神疾病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

(2)必须是受害公民本人故意出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

(3)必须是受害公民本人在自愿状态下作出的虚假供述,排除任何外界压力和强制作用

(4)必须是受害公民本人在具有非法动机下作出的虚假有罪供述

(5)必须是受害公民本人所作出的虚假供述或伪造证据,对认定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6)必须是由司法机关对于受害公民故意作出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进行举证

(二)如何理解“依照原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有三类:

(1)不满14周岁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被羁押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除8种应负刑事责任外的其他危害行为被羁押的

(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羁押的

上述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曾经受到过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他们本身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出于法律上的人道主义的考虑而豁免了他们的刑事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对他们的羁押不属于错误羁押,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以下三种情形,国家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被错误羁押的;第二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危害社会行为,但自其无刑事责任能力确认后,因迟延释放而导致违法羁押的期间;第三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判决有罪,该判决是违法错误判决,被判决后被错误羁押的期间。

(三)如何理解“依照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刑诉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六种情况: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该条款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如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反工商、金融、税收、海关等行政法规,或者属于违反公务人员纪律规定的行为,即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范畴的,国家对其被羁押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缺乏追诉条件的,包括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三种情形。第三、法律规定免除刑罚的,包括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和其他法律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

(四)如何理解“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这样两种情况:

一是非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行为,如刑警与邻居争吵而动手打伤邻居,这属于一般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是民事赔偿;

二是利用司法人员的身份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五)如何理解“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监狱或劳改场所服刑的被告人采取自伤、自残的手段,以达到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目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反改造行为,国家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刑事追究,而故意白伤、自残。这种公民白残行为,国家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上给国家赔偿责任的免责范围留有余地,目前除本法明确列举的五种情形外,尚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行政赔偿国家免责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您好,主要是指法律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①国家行为,指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与国家重大政治、军事和安全有关的行为,如宣战、媾和、备战、战争动员等国防行为,建交、断交、批准、缔约参加退出国际条约协定等外交行为,因公共安全采取紧急卫生、经济、军事等措施的行为(宣布戒严、重大防治救灾行为、抗传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调整、重要行政区划变动、调整工资、物价等重大政府经济行为。国家行为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②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不是针对某个具体人,因受损害的,国家不予赔偿;③内部行政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影响其权利的决定,由于内部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只能通过申诉等行政程序获得救济,因此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国家不予赔偿;④军事行为,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我国《国家赔偿法》认为,军事演习、训练等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能被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这些:

1、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的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

4、其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了最根本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处罚免责条件是什么?

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的条件。它在不同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私法上的免责条件有两种: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指不可抗力;意定免责条件,包括超过时效、有效补救和自愿协议。公法的免责任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追诉时效、自首立功和当事人不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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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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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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