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 北京 鉴定 工伤鉴定 标准”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的解答如下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北京 工伤伤残鉴定 标准如下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 工伤保险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 工伤事故 或确诊为 职业病 ,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工伤认定 。认定为 工伤 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 伤残等级 ,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 营业执照 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 交通事故 ”、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 交通肇事 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丰台区工伤伤残鉴定具体位置北京市丰台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是由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向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按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安排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据丰台区人社局网站,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十三号,地址是北京西站南路一百六十八号。
法律分析
工伤鉴定应该由社保局在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安排专家鉴定小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丰台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是由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向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按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据丰台区人社局网站,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十三号,地址是北京西站南路一百六十八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019年北京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一、受理
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由职工提出申请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
(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3)因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提供市卫生局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工工伤认定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因工负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评残用人单位不申报的,个人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
(4)因精神病劳动鉴定
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即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就诊的除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了提供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病历或病历摘要。在各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职工除有住院病历及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其中一家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上监护人签字确认。
如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二、现场鉴定
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告知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的,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五、再次鉴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