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死亡打官司案例
法律分析喝酒死亡打官司案例 :王某在公司聚餐喝酒后死亡的赔偿喝酒死亡打官司案例 :
王某在郑州的一家饭店上班喝酒死亡打官司案例 ,去年1月20日,公司为感谢全体员工一年来的辛勤工作,安排大家中午聚餐。聚餐期间,王某饮酒过量,被同事送回宿舍休息。当晚9时许,同事回宿舍发现王某趴在床上,叫他也没反应,当即打喝酒死亡打官司案例 了120,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李是酒精中毒死亡。为此,其父母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36646.8元。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饮酒员工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公司发现王某饮酒过量,却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根据司法鉴定,王某是酒精中毒死亡,而公司聚餐时是中午,下午还要上班,因此公司不让员工喝酒,王某却违反规定私自喝酒。另外,王某作为成年人,知道自己能喝多少酒,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此外,王某喝完酒后,公司领导安排同事将他送回宿舍,期间还有同事去看他。出事后,公司及时联系家属,并拨打120、110,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公司在王某醉酒后,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该有足够的认知,且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证明王某喝酒是自己要喝,被告已经制止,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公司应该承担20%的责任,王某应承担80%的责任。王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50.8元,被告公司承担10.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曲靖一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同桌8人及店主被起诉,法院是如何判决的?感情深,一口闷。因为聚餐饮酒后死亡,同桌饮酒人员官司缠身的事件已屡见不鲜。
事件回顾
2021年2月10日晚,王某与李某永、饶某平、李某宽、李某林等八人在待补镇上王某俊经营的烧烤店里聚餐。期间,王某与李某永等八人共同饮酒。次日凌晨,王某不幸身亡,经检测王某酒精含量高达500.1mg/100ml。
2021年6月16日王某的家属赵某等五人一纸诉状将李某永、王某俊等九人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永等人赔偿百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在初步喝酒死亡打官司案例 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及时告知人民陪审员基本案情并征询处理意见,经电话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赔偿意见,被告李某永等九人坚称己方无责,拒绝赔偿。
眼见调解可能性低,为缓和双方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激化,待补法庭遂于2021年9月1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结束次日,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和事件的普遍性,为恰当处理双方矛盾,彻底了结双方恩怨,承办法官连同人民陪审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调解过程中,李某林等人认为众人饮酒实属情谊之举,怎会落得官司缠身,实在冤屈,而面对友人就此阖然离世,李某永等人表示心存愧疚。烧烤摊经营者王某俊亦是连连喊冤。
有鉴于此,承办法官以案释法,从法律层面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使双方当事人认清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人民陪审员则以情动人,从人情世故方面劝解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努力下,李某永等九人自愿赔偿赵某等五人因王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5000元,并当庭支付了75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法庭的工作表示极大的感谢与赞扬。
喝酒有风险,聚餐须谨慎,类似这样的悲剧真的不少。在喝酒死亡打官司案例 你走上酒桌之前,我希望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你能知道。
以下这4种情况,同桌饮酒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不喝不够朋友”、“今天不喝别想走”、“感情深不深就看这次了”……用这类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严重的,甚至会被以故意杀人罪惩处。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出事。在明知对方要酒后驾车但不加以劝阻,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喝酒前签免责声明有用吗?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于是一则“聚会声明”出现了,声明上约定酒醉后发生意外由自己担责。
那签了这样的声明后,万一有人饮酒过量发生意外,同桌饮酒者还需要担责吗?
对此,律师表示,即使事先签署了免责声明,但如果有饮酒者出事,存在我们刚刚所说的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说,这个说明对上面的4种情况没用。身处酒局的所有人,都有彼此看护的义务。
聚会喝酒虽然不能少,但拉风哥觉得身为成年人要对自己负责,学会理性的规避风险!总之,少劝酒,不灌酒,利人利己。
广东韶关男子酒后按摩猝死,家属起诉女技师要求索赔,法院最后怎么判的?法院最后判决喝酒死亡打官司案例 :该男子承担本次事故90%的主要责任喝酒死亡打官司案例 ,而女技师所属的公司,即按摩店,则承担本次事故10%的次要责任,即赔偿男子家属13万余元的人民币。
据悉,该男子姓李,酒后同工友到按摩店按摩,途中抽搐不止而离世(后司法鉴定为心脏急性病发作)。后其家属起诉该公司,主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该公司赔偿人民币135万元,但该公司认为己方已经做好足够的安保举措且李某疾病突发,不易判断。
而一审法院在综合双方观点后认为,按摩公司的确存在一定过错,但李某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饮酒,但仍去按摩,且李某所患疾病为突发性急病,因而需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按摩公司需向李某家属赔偿13万余元人民币。
然而,李某家属不服,遂提起上诉。与一审不同,李某家属的二审主张变为:按摩公司应该承担60%的主责,而按摩公司则坚持己方无责。
而二审法院在一审的基础上,阐述了“三个无法认定”:
一、根据《鉴定文书》,李某死因为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未说明按摩是导致李某发病的原因,并且其家属证据不充分,因而无法认定按摩与李某发病是否存在直接关系。
二、李某家属提供的照片证据上注明:酒后禁止蒸汽、醉酒不宜推拿。但,李某仅是酒后按摩,两者存在差异,因而,无法认定按摩公司是否尽到安全警告义务。
三、未有证据可以证明:按摩公司在按摩前对李某进行有关酒后按摩存在风险的知识提醒。因而,无法认定按摩是否尽到安全告知义务。
因此,二审认定李某的死亡与按摩公司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弱,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通常情况下,大量喝酒后是不能按摩的,因为酒精会加速血液循环速度,进而可能会出现头疼,头晕等症状,若在此时按摩,则会血液循环速度变得更快,进而加重上述症状。
但倘若饮酒就少,神智清醒,则可以进行适当地按摩以起到安神助眠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