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法律意见】 交通事故 复核申请 申 请 人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 交通事故认定书 做出复核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的认定。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 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 监护人 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根据《公安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 投案自首 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0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书怎么写向上级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复核模板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唐某,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被申请人:杨某,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桃花坪路。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杭公交认字【2012】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并未逃逸。
事实与理由:
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交通警察大队杭公交认字【2012】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具有逃逸行为,明显错误。
申请人认为:杭公交认字【2012】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唐某存在逃离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实际情况是申请人在得知车尾被撞后立马下车,并询问受害人是否受伤,在受害人告知并无大碍后才驾驶车辆离开,认定逃离错误。
交通事故逃离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为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认定交通事故逃离的前提条件,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应当以事故发生后没有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而简单的、机械的认定为逃离。具体分析如下: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立即下车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受伤,在得知被申请人无大碍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申请人驾驶浙L08号轿车临时停靠在路边,后听到车尾被撞后立即下车,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受伤,被申请人告知没有受伤。事故发生时多名附近的店老板及员工都在事故现场,并可证实申请人陈述属实,交警也对证人做了笔录。作为一起简单的碰撞交通事故,在双方确认无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各自驶离现场是再正常不过的一种本能行为,申请人认为,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逃离。
2.事后,交警电话询问申请人是否曾在2012年11月29日0时35分许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165好门口发生过交通事故,申请人一口承认,并赶到交警队等候处理,且积极支付被申请人医疗费,从以上情节来看,申请人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且当事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更无逃离的必要。
3. 没有办理年检和驾驶证丢失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申请人逃离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
申请人办理年检手续是委托修理厂办理的,当时申请人把所有材料一并交予修理厂,修理厂也为申请人办理了手续,但因修理厂的疏忽大意,修理厂为申请人办理年检手续的步骤仅到车辆年检报告单合格,只差凭年检报告单合格去敲年检章的程序而直接交给申请人,也怪申请人粗心大意没有检查,以为所有程序都弄好了,证件也归还了。截止到此次事故发生,申请人都不知道浙L08079号车辆没有年检,驾驶证丢失了,一直以为材料都在车上。因此,没有办理年检和驾驶证丢失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申请人逃离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
4.被申请人醉驾驾驶车辆,并提供虚假笔录。
在事故发生且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后,被申请人报警,并向交警谎称是申请人开车撞被申请人,之后申请人迅速逃离事故现场,这完全是子虚乌有的事实。从以上被申请人的表述因驾驶员逃逸复核申请书 我们可以推断被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当时的心里动机:
(1)害怕醉酒驾驶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谎称没有受伤,此事就此了结;
(2)故意告知申请人其没有受伤,等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后迅速报警,以一方逃逸后事故现场遭到破坏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来追究逃逸方全责,获得更高的赔偿款。
(3)被申请人醉酒严重,当时神志不清,认为发生的是轻微的交通事故,并没有受伤,且事发之时是凌晨35分许,没有报警的必要性。
综上,可以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因驶离事故现场而简单的、机械的认定申请人有逃逸行为。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对本次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认定。
此致
杭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