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河南商丘男子去世叔叔分百万赔偿被判给村委会,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判决?因为叔叔不能继承侄子的遗产。
河南商丘40岁男子赵某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在河北打工时不慎摔死。然而,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他没有父亲、母亲、妻子和孩子,没有人帮他办丧事。于是他的叔叔赵某就在村里开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了一个他养大他的证明,和聘用他的单位达成了补偿协议,拿到了115万元,并为其办理了丧事!这些东西最后还剩下110万,他也没想着把这110万据为己有,就把钱分成三份,每份37.5万左右,留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和弟弟赵东的儿子。但赵东不同意,要求拿走45万。村委会协调失败后,一部分人去了乡政府,村里的律师发现了问题。两兄弟都无权从他们的侄子那里得到这笔赔偿金。于是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这110万元归村委会管理。
法院认为115万元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不属于遗产,根据遗产法律规定不能分配。赵某确实帮他母亲抚养他年幼的侄子,但他母亲是主要的赡养人。赵与其侄儿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4月28日,拓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死亡赔偿金115万元由村委会管理。5月10日,有媒体记者联系到村委会,村委会表示这笔钱会分给死者的叔叔。法院之所以会这么判决,是因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指死者生前或死后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对家属的经济补偿。属于死者家属,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
丈夫意外身亡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近亲亲属都有权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孩子抚养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抚养权的。
主体确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
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扩展资料
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远县的李华与张红原系夫妻关系,张红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
1994年张红生下女儿小兰,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儿还未满周岁二人便已分居,小兰一直由父亲李华抚养。
2000年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兰归李华抚养,张红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之后李华另娶,张红也再嫁,小兰在生父李华、继母王丽的共同抚养下健康成长。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兰乘坐谢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经过大柘镇兔子岗下坡路段时,摩托车因避让一辆重型货车摔倒在地,小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离异多年 因赔偿金打起官司
2014年5月,平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华、王丽和张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21万余元。保险公司将款项划入法院账户,但三人一直就赔偿金的分配无法协商一致,2015年7月,张红遂将李华、王丽夫妇诉至平远法院。
张红起诉认为,其作为小兰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小兰对其负有扶养义务,故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归张红所得,剩余部分扣除开支后应当与小兰生父李华平均分割。
李华、王丽对扶养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张红虽是小兰的生母,既没有负担过小兰的抚养费用,也没有探视过小兰,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义务。小兰一直在李华、王丽的抚养下成长,关系紧密,小兰的死亡对其一家人的打击是沉重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归其所有,张红无权分割。
法院判决 未尽义务不予分配
梅州平远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者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是对死者家庭成员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于继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小兰死亡造成的家庭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小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李华、王丽两被告。而原告张红与李华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其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张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负担小兰抚养费用。且张红自身患有疾病,并无暇顾及小兰的生活。
综合考虑原被告与死者的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亲密程度,尤其是对死者所尽义务多少等情况后,法院判决张红除可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85499.37元外,剩余的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均归李华、王丽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离婚父母争夺女儿死亡赔偿金 法院:未尽义务不予分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父母、妻子、儿子、女儿死亡赔偿金没有明确受益人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的死亡赔偿金分割判决书案例 ,按照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同一继承顺序的,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也可以自行协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