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1、如果公司卖掉后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则没有经济补偿。 2、如果新公司要求重行签订劳动合同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则原公司应根据劳动者已提供服务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更多关于公司被卖怎么赔偿员工,进入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查看更多内容
公司被卖掉后对员工的赔偿标准一、正面回答
如果公司卖掉后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则知没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版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分析详情
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中国的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三、中国制造企业为什么会被卖掉
中国的崛起直接伤害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发达国家面对这种局面,心里面自然是不舒服的,发达国家要做的是尽量迟滞和阻止中国制造的发展和崛起。在发达国家工业水平和资本实力优于中国的年代,发达国家对中国市场是处于俯视的状态,就跟现在看印度市场一样。因此除了直接用先进产品占领中国市场,使用各种方法阻滞和扼杀中国制造的崛起,也是其市场战略的重要一环,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必杀技,就是收购,利用当时的中国资本短缺的劣势,以及利用获取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渴望,通过收购消灭掉潜在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狙击中国制造崛起的目的。
公司被卖掉,与新公司重签合同,怎么赔偿法律分析:1、劳动合同已签订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选择反悔无法要求赔偿或补偿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
2、公司被收购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之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即使选择新公司主张工作年限重新计算,该意见违法也是无效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公司卖给新公司了,原公司的员工能得到赔偿吗?如果公司卖给了新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的公司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那么如果原来单位的员工不被聘用的话,那么就会得到一定的赔偿和补偿,但如果说继续在新公司工作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有赔偿和补偿金。所以说公司卖给新的这个公司的话,如果员工被辞退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补偿金。如果不被辞退的继续被录用的话那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你只需要正常做就可以了。
公司卖给其他公司了,在职员工能得到补偿吗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着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公司因被收购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案例:员工为工作一诉再诉法院判决雇佣方赔偿百万
王某于1994年10月入职汽车服务公司,参与汽车服务公司的前期筹划设立。汽车服务公司成立后,王某担任助理的职务。2007年10月30日,汽车服务公司经研究决定任命王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任期从2007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
2011年4月1日起,王某的月工资标准增加至30340元,月固定奖金为10584元。从2012年起,汽车服务公司开始拖欠王某的工资。2013年10月,汽车服务公司被其原公司被卖了有补偿不 他公司收购,并直接辞退了王某。
2013年11月13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汽车服务公司与王某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向王某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工资约44万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坚持称其与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汽车服务公司坚持辩称,其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工资统计表、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加盖有汽车服务公司公章的任命书。经鉴定,任命书上加盖的汽车服务公司公章与汽车服务公司在工商档案材料中加盖的公章的印章印文为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汽车服务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不认可工资统计表、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真实性,但不能对上述证据作出合理解释。
经法院询问、释明法律后果,汽车服务公司仍坚持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对王某的工资情况和劳动状况进行答辩。法院采信王某的主张,认定汽车服务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015年6月3日,法院判决汽车服务公司与王某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向王某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2日期间的工资约36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员工为工作一诉再诉 法院判决雇佣方赔偿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