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
交通事故 伤残 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等级 的过程,那么因 交通事故 受伤致残的,该怎样 办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 ?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样办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 伤残鉴定 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 :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3、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二、如何进行交通事故 伤残赔偿 1、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 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身体损伤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予以赔偿。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应包括 残疾赔偿金 、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和 精神损害 抚慰金,以及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 2、关于伤残 赔偿金 的计算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是以伤者户口类别和年龄来确定标准计算的。如果能证明 农村户口 的受害人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就可按城市标准判赔。被扶养人户口和生活存在以上情形的,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获赔的生活费。达到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即多等级伤残者按最高等级结合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综合计算伤残赔偿金。上述两项赔偿最长计算年限为二十年。关于交通事故致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为赔偿义务人法定的赔偿项目,但法律尚无具体标准规定。法院是结合受害人的请求、损害后果和加害人的过错、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额的,多等级伤残情况应考虑损害后果因素,适当增加此项赔偿数额。 上述就是对 办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的讲解,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伤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 精神损害赔偿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涉及多个项目和多种因素,最好咨询专业的 交通事故律师 ,帮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 你全面完整地制定合理的交通事故伤残索偿方案,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去哪里鉴定要去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 ,法院有相关名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 ,可以去咨询。
但是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 我们的办案经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 ,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建议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如果对受害者一方不利,则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去哪里鉴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 ,交通事故伤残去法医中心鉴定。交通事故伤残主要会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 ,委托法医中心作出鉴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会按该鉴定结果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侦查机关需要按照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不可以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可以随意设立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七条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