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正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不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且还是优先赔偿。
开车撞死人,属于刑事案,应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开车把人撞死了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当然是要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失费一般是在8万左右!
刑事案件有精神损失费吗刑事附带民事没有精神损失费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有关法律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肇事逃逸致受害人死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精神抚慰金是怎样规定的一、针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 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 精神损害 而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得更加具体,“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以递进的方式明确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也不管是针对刑事责任人还是刑事责任人以外的保险公司,只要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其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均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二、受害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不涉及犯罪的侵权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争执不休的话题,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支持者认为,尽管罪犯被判处 刑罚 可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但仍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痛苦,刑事处罚是无法替代受害人被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与痛苦的,而经济赔偿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缓解或者消除精神上受到的伤害,犯罪案件中免赔精神抚慰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成本,等于是纵容犯罪;反对者认为,罪犯承担了刑事责任,使受害人得到了精神抚慰,就不应另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再一次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这类相应的赔偿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国的司法机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也不会进行相应的受理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类金额的赔偿无法得到我国的法律制裁,我国的法律只对犯罪者进行相应的刑事惩罚和判决。
判了刑事责任就不会有精神赔偿吗?刑事附带民诉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就不用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亦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2年12月20日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被告人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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