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的主要内容和出台背景等情况。
据介绍,这部有23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1日起生效,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从七个方面对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而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
此次,《司法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出现这些情形,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赔偿。包括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刘合华说这些规定是为了避免“救济无门”,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
《司法解释》还将七种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纳入刑事赔偿审查范围,保证了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对无罪羁押赔偿进行合理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 实践 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应予以赔偿;有观点认为应予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争议问题予以明确。认为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这样规定也是对刑事赔偿司法实践发展的回应,如“萧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赔偿请求人就存在“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情形。
《司法解释》还就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刑事赔偿事关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贯彻落实,事关受公权力机关侵害的权利获得有效救济,事关国家机关违法行权的及时纠正,事关人民群众对司法信心的重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有哪些案件备受关注,这部《司法解释》出台有什么背景?
近年来,诸多刑事赔偿案件备受关注。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了205万多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浙江张氏叔侄曾被认定构成强奸杀人犯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20年,再审宣告无罪后,两人分别获得了110万国家赔偿;还有“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刑事赔偿案件,都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分析,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所以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应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0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施行,该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诸多修改。其中,刑事赔偿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和共同赔偿,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将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修改为违法刑事拘留赔偿、错误逮捕赔偿修改为无罪逮捕赔偿,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和利息的赔偿,明确了违法不作为赔偿等。这次立法修改体现了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确立正当赔偿程序以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新的规定给予了更详细的明确。
两高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多少种赔偿情形两高 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了 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6种情形为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 自诉案件 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但赔偿义务机关有 证据 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司法解释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7种情形为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 立案 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他处理的。 但有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和完善,由于法律条文具有精简和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司法解释往往更新的速度较快,文本的内容比较完善。在以上的内容中,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将赔偿的情形规划为13种,前面六种可以赔偿,后面七种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施行前被判刑,后改判无罪,如何赔偿及补发工资等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的规定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形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计算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法院判有罪,又改判无罪。到哪个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向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
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无罪拘留的赔偿原则所谓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害人没有犯罪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的拘留、逮捕、判处拘役、徒刑等羁押行为是错误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的,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唆使、放纵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019年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内容解读今日上午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通报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出台背景等情况,《司法解释》已于 1月1日起 正式实施。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包括对“中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防止权力滥用
《司法解释》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种特殊情形: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司法解释》是注重要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强调的是权利救济理念。所以,在诸多条款设计上突出的是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强调规范国家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免责条款的适用。其中,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而言,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护着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力救济。《司法解释》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利的滥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强调,《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是高度一致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鲜铁可表示,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字面表述。“有的案件,办案机关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办理工作,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忠实于法律文本的文义,还深入探寻其精神实质,是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此外,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应当作出将案件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最终结论,并依法变更或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理。这两个条文立足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针对 实践 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行为,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鲜铁可说。
《司法解释》明确了特殊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鲜铁可表示,这样较好地实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的有效衔接,也实现了刑事追诉与权利救济的平衡。
刑事赔偿标准提高不低于民事赔偿标准
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司法解释》不仅借鉴了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而且还考虑到刑事赔偿的特殊情况,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以权利救济。《司法解释》对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借鉴,如医疗费赔偿标准、护理费赔偿标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赔偿标准、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标准、身体伤残赔偿标准、抚养费赔偿标准等;又如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无罪赔偿 他方式计算”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司法解释》对受害人最大限度给予权利救济的特殊规定,则如对于扶养费赔偿标准,“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又如残疾赔偿金标准,“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现杰表示,过去大家都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有限赔偿,赔偿标准是偏低的。但是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体现了充分保障权利的救济观念,所以赔偿标准也在逐渐地提升。这次制定《司法解释》体现了这一点,比如在误工费赔偿、护理费的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残疾赔偿方面,很多规定都借鉴和参考了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很多标准与民事赔偿相一致,不低于民事损害赔偿标准,有的标准还要略高于民事损害赔偿。比如残疾赔偿金,适用的标准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一个基准标准。而民事侵权当中,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作为赔偿指标,那个指标远远低于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这两年国家职工工资标准达到四万多,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两三万,农村居民纯收入更低。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国家赔偿已经在赔偿的标准方面朝着“填平补齐”的方向在发展,更充分的救济权利。同时还充分考虑了国家赔偿的特点,采取了更有利于保护权利的一些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