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命赔偿
死亡赔偿金什么是生命赔偿 ,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什么是生命赔偿 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什么是生命赔偿 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什么是生命赔偿 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金钱。此种赔偿是以生命权侵害为原因的赔偿,不以填补受害人丧失之生命为目的,即该赔偿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权无法通过赔偿救济),而是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害为目的,是对其他受损利益的救济。因此,行为人基于民事主体死亡而给付的赔偿属于死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什么是生命赔偿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什么是死亡赔偿金导读:死亡赔偿金什么是生命赔偿 ,是不法对什么是生命赔偿 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本文通过论述,解读了浅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精彩内容,为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提供。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目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较多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是否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能否由死者的债权人主张等方面。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补偿性质,而是财产损害赔偿性质,但是不应作为遗产处理,而且也不能由普通债权人去主张。 一、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生命权侵害的救济和赔偿。一方面,因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自然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死亡后,其权利能力即消灭,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另一方面是因为,生命是无价的,仅仅由加害人赔偿金钱是达不到法律对生命权保护的目的的,生命权的保护应该有公法来予以保护。 二、 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金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即上述司法解释在17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后,紧接着18条又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说明两者有明确的法律区别。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说,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补偿性质不利于对死者家属权利的保护。我国审判实践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会导致在犯罪引起的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得死亡赔偿金。如果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对死者亲属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得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 因此,从以上两个方面考虑不能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性质。 三、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的界定取决于如何认识它的性质,即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范围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再是继承丧失说。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是因为加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可以获得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二者比较,后者的赔偿数额会更高一点,对受害人亲属的保护更周到一些,当然缺点是推测的成分较重。 《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已经相当明确。因此,《解释》所采的是继承丧失说,这对于审判实践及对受害人亲属相对保护合理的原则两方面看,是合理的。理由: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如果再采有扶养丧失说,就会使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相冲突;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过低,不足于弥补受害人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三是对于因不法侵害行为导致犯罪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以致死者亲属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死亡赔偿金。《解释》界定的死亡赔偿金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加之采继承丧失说的观点,使因犯罪行为致死受害人的亲属能够得到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 需要明确的是,《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害,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仍有权依据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在《解释》第18条也有相应规定。 四、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由死者的债权人直接主张 首先,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死者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因为前面已经说过,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生命不是财产),又不是对死者生命权的赔偿。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对死者绝对权——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债权是死者生前与债权人之间因相对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两者性质上是不同的。 再次,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是基于死者的亲属与死者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这种绝对权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第三人并不负有必然保护这种法律关系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得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属于财产损害赔偿金,是对死者的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普通债权人不能直接主张债权,债权人与死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通过诉讼另行解决了。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丧葬费赔偿标准又是什么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什么是生命赔偿 ,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生命权丧失(死亡)的赔偿。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公民权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本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的丧失为给付条件。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两种学说,即“扶养损失说”和“继承损失说”。根据“丧失赡养”理论,因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生前所赡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什么是生命赔偿 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失去生活来源,遭受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害。
但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了利益的平衡,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人还应当赔偿因被害人死亡而引起的被害人近亲属的反射性精神利益。什么是生命赔偿 我国2001年3月颁布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精神损失。根据继承损失理论,侵害他人生命导致死亡,不仅侵害了生命本身的利益,还会造成被害人剩余岁月的收入“逃逸”,即造成其应得财产向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的损失。
所以死亡赔偿金应该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受害人物质损害的范围,同时也将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即决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地位。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者向交通事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有继承权的人支付的固定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身份确定,赔偿标准为二等、一等。城镇居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补偿;二是农村居民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一般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该说,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是有问题的,但这是规则。最高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采用“继承损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减少的补偿。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户籍人员到城镇工作或定居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和生活费与城市户籍人员没有区别。因此,以死者的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市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具体来说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金是固定的。受害人60周岁以上,年龄每满一年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客体是剩余寿命,但不完全是剩余寿命。年龄太小的话,20年补偿完,年龄大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减一岁。死亡赔偿金依据的是“继承损失”理论,而不是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对于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对于60周岁以上(实际年龄-60周岁);75岁以上的人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周岁以下20年(含);60岁以上:n =(实际年龄-60);75岁以上的人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75周岁人员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特补原则是高而不低。第三十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一致。受害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如果低,可以按照法院起诉地的标准进行赔偿,尽可能补偿受害人。
4.实际补偿金额的确定和一次性补偿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实际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一次性赔偿的原则。这张写了什么?至于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应当以过失相抵,司法解释第2条有所提及。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应当以过失相抵。
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赔偿权利的,应当抵销过失,分担损失。
5.选择要被起诉的法院。死亡赔偿金是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的,所以被诉法院所在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密切相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前,当事人可以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管辖标准高的法院更有利。在选择被诉法院时,需要考虑诉讼成本,如路途的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当地诉讼的便利性、当地的保护等因素。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交通事故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不仅造成公民生命的丧失,也给死者的亲属和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巨大的物质损失上,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也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
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一生无论花多少钱都改变不了。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或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以货币赔偿的形式抚慰死者亲属的精神痛苦。这不仅是一种安慰,也是对肇事者错误行为的道德谴责。
体现了法律加强了对生命权的保护,也是重视生命权的体现。同时,部分死者生前或死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给予一定的死亡赔偿金,也具有一定的经济补偿性质。由于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抚慰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双重性质,其分配应根据立法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和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接受者应该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范围内,因为他们的精神创伤和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非正常死亡,家庭不完整,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稳定死者家属生活为主,精神赔偿为辅。
死者的配偶和死亡时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多一些,死亡时不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给予适当补偿。
7.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户籍在农村,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的,赔偿金额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处理。
二、丧葬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支付丧葬费。
过去仅限于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很多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是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条例》办理的,以死者最近六个月的总收入为限。3000-4000元左右。包括一般尸体运输费和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聘用人员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超过上述标准,经法院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处理的丧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补偿。
根据司法解释,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洁方便。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一)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固定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七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总额为六个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
生命价值 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什么是生命赔偿 :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什么是生命赔偿 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赔偿的什么是生命赔偿 了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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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赔偿生命权应怎样赔偿死者因什么是生命赔偿 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亲属所造成什么是生命赔偿 的物质性收入损失什么是生命赔偿 的一种补偿。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在我国叫生命健康权。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
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历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
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至死亡时止。
以上是我复制的,死亡赔偿金和生命权赔偿有很多雷同地方,是否支持2项赔偿还是要具体咨询律师或者法律部门,我国法律还是很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