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患者在手术室摔骨折要求医院赔偿5万这样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患者是在手术室摔伤而导致骨折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所以作为医院方应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这件事情是这样的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河北石家庄的一位患者在河北的某一个医院进行手术前的准备工作时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因为手术室地板太滑导致滑倒从而摔伤骨折,从当时医院所拍片的结果来看这名患者腰部骨折。而医院则称是因为护士的责任才导致这名患者被摔,然而还要护士出钱对这名患者进行一定的补偿。对于医院这样的做法真的是让人大跌眼镜,首先这名患者在医院出事那么肯定就是医院方的责任,然而院方为了推卸责任反而要求护士做出相应的赔偿。这样的赔偿要求很合理
正如本人上面所说,这名患者朋友在手术室不慎摔倒导致腰部骨折,而腰部骨折就算能够治疗好对后期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患者向医院提出5万元的赔偿金额非常合理。因为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做好病患的安全防护,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摔伤当然不会找医院的麻烦,但患者是在医院手术室摔倒形成骨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方没有做到一个管理的义务,所以医院方是有很大的责任。总结
总的来说,这名患者朋友要求医院赔偿5万元的经济是非常合理的,因为这名患者是在医院的手术室摔伤的,同时摔伤骨折的部位是腰部,所以对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他今后的个人生活影响是非常大的,自然要求医院赔偿5万元也是情理之中。但最可恨的事情是这家医院为了逃避责任,让自己医院的护士来承担这个责任,从这个事情上来看这个医院没有担当,同时这名护士也不值得在这个医院。
工伤桡骨远端骨折赔偿案例【案件概况】:2010年4月17日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张某经招聘入职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担任喷漆技师职位,张某月工资为3000元,公司与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2010年6月18日上午9时左右,当张某在公司工厂喷砂罐旁进行喷砂调压工作时,因喷砂罐突然爆炸而引发事故,致使张某左小腿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及时送往西安某骨科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1、左孟氏骨折,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已经支付全部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的医疗费用及相应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的住院及出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费用。但张某要求公司依法为自己申报工伤,公司却只是口头敷衍认可属于工伤,但始终拒绝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科律师作为张某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 2011年1月26日,莫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2011】第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张某收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1年5月12日,张某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评定伤残等级为捌级,属于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2011年11月28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再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
鉴定结论作出后,张某与公司就其工伤待遇问题因多次协商无果,王科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摔伤骨折怎么赔偿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的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疗养院住院期间摔倒骨折,如何追究医院的责任?一、在医院住院期间摔伤骨折如何赔偿
在医院摔倒是属于人身损害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需要根据实际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的情况来认定才能知道具体的赔偿金额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要是因为医院本身的地砖比较滑而摔倒的在医院摔倒骨折的赔偿案例 ,那么要由医院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患者的一些身体原因而倒下的话,那么这个医院没有责任,也就没有赔偿。
二、发生医疗事故是医生的责任还是医院的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生是职务行为,应该找医院,如果确实是医生本人的责任,医院可实行内部追惩。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来缴纳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