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按法律规定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侵权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义务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的主体。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的规定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包括什么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的组织、其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如果说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的主体就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的组织、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还包括监督主体。
(一)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二)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第一、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存在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发生的,以行政诉讼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活动是人们相互之间的一种社会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们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受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关系,是已经法律化了的社会关系。行政诉讼社会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密切地融为—体,成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行政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
具体说来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那些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我们把它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
1. 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a.国务院;
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e.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f.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时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a.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b.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c.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d.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e.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f.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除以上六类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第三大类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a.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b.授权的事业单位。
c.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d.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这里必须是授权,仅仅委托不产生主体资格的取得。
2、行政想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