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工伤赔偿右手第四掌骨骨折属于10级伤残。发生工伤事故掌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的职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掌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的掌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分析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左手小拇指掌骨骨折是几级工伤在工地干活左手小拇指骨折了,现在是钢板固定,工伤鉴定一般为十级伤残掌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掌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右手等一掌骨骨折能否评几级伤残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掌骨骨折,伤残等级大约在10级左右,具体掌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掌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的鉴定结论。掌骨骨折在进行伤残判定的时候,主要依据是其损伤的程度以及是否遗留后遗症等情况来进行决定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在伤情稳定后影响劳动、生活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需要伤残鉴定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亲属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并提供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对于符合加鉴定条件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分为一到十级伤残,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补助金标准,其中,十级伤残为最轻的伤残等级。因工伤导致残疾的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指职工近一年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右手第四掌骨骨折算几级伤残【法律分析】掌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伤残等级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结果为准。根据经验,该情况有可能评上伤残等级10级。那么最好还是要去医院骨科提供一下影像学方面掌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的诊断,另外还需要提供术后的一些功能恢复情况,然后去伤残机构专业法医进行鉴定。根据工伤评残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骨折无内固定术,术后无功能障碍的为10级伤残;骨折内固定术,术后无功能障碍的为9级伤残。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