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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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他们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29号二是劳动者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体看是男士还是女士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女的超过50岁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男的超过60岁就不再受劳动法保护,所以在工作中受伤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女员工56岁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根据新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的劳动法规定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作工伤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所以可以向当地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并作出工伤赔偿,如果公司不配好,就涉嫌违反劳动法,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农民工55岁工伤可以做工伤认定吗?请问一下女士55岁了工作受伤就不能走工伤认定了吗?

没有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参加过工伤保险的除外。

女农民工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年满55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法定劳动资格。用人单位招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他们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石[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29号

二是劳动者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在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已通过项目保险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六十五岁在工厂上班受伤可以做工伤认定吗?

可以啊。即使已经六十五岁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只要是企业聘请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的员工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在上班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的时候因公受伤的,同样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确定工伤后,企业同样需要进行工伤赔偿。

女农民工55岁工伤可以做工伤认定吗?

女农民工55岁不允许进入一些特殊行业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例如建筑行业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如果是在建筑行业从业,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你只能找老板,因为55岁的女工是违法用工。工伤可以认定,但是法律不支持,也不会获得工伤基金的补偿。

女老人超过五十五岁还去打工,打工时发生了事故,算不算工伤呢?

具体看是男士还是女士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女的超过50岁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男的超过60岁就不再受劳动法保护,所以在工作中受伤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伤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女56周岁能否评定工伤 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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