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工伤赔偿停工留薪期间可否鉴定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的基础上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赔偿停工留薪期间能否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申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 工伤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的认定书”的解答如下: 停工留薪期间,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劳动者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间的确定对劳动者待遇的享受就殊为重要。 实践中关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确定的争议并不少见。劳动者会在 劳动能力鉴定 结果出来后及时进行工作,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并无大的争议。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劳动者的伤情早已稳定并能够正常宫缩,但是却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距离其复工之日已经相距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了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劳资双方往往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间产生争议。 2010年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 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由于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式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在对该条的理解上形成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这种观点也可以简称为“鉴定截止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种观点可以简称为“复工截止论”。 上述“鉴定截止论”的立场有待商榷。如果职工因工受伤,但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工作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则无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见,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决定其停工留薪期有无或者长短的唯一标准。因此,劳动仲裁、法院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时,应充分考虑治疗工伤的医院的意见或根绝职工的病休证明来认定。停工留薪期并不必然以评定伤残等级的时间为届满标志。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但并非工伤发生之日至评定伤残等级前,均为停工留薪期。现实生活中,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的情形很多。对此,职工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做出 伤残鉴定 的时间,距事发之日就可能长达12个月。如果不考虑医院的意见,以及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一味地将这段时间均作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造成停工留薪期过长,与职工的实际伤情不对等,从而违背了设立停工留薪期的宗旨。同样,如果采用“鉴定截止论”的观点,那么可能造成对用人单位的不公。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假设一概采用了“鉴定截止论”的话,那么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形: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劳动者拖的时间越长,其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 上海 市 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综上,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上海市各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直接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实践中认定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据医嘱或工休证明来认定,若没有医嘱或工休证明,可以参考伤残等级来认定。
停工留薪期是按工伤鉴定停工留薪期 是指 工伤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的期间。停工留薪期是按 工伤鉴定 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和当地劳动部门《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一般不超过一年,满一年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的,由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 伤残鉴定 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 伤残 程度和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评价。是给予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 待遇的前提条件。
停工留薪期 期间可以做伤残鉴定吗停工留薪期期间可以做伤残鉴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需要上交所规定的材料,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停工留薪期满才能做工伤鉴定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参考资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