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定责吗
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定责吗 ,找到一篇论文,供参考,我同意笔者的观点,在交通事故中,法律当仁不让的是受害者最终的救济途径,但法律更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法律本身的尊严,如果为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定责吗 了救济受害方而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就是不公平的法律。再者,现行的做法是如果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对于不能第一时间介入交通事故的赔偿方,要取得第一手证据是非常困难的。以下是我找到的论文。
试论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地位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称《解释》
)的施行,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
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还是第三人的争论终于平息,该解释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
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
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不论是承保交强险还是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诉讼中都作为被告即当事人的身份已然明
确,
保险公司将运用诉讼当事人所应有的各项权利去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
在此类交通事故纠纷中,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制作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依据现有法律,
保
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并不享有事故当事人所应有的各项权利,
却
不得不依据该认定承担实际的赔偿责任,
这一事实有违权利义务相一
致的法律原则。
法律应赋予保险公司当事人的地位,
让其能够充分参
与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整个过程中,
从而避免在后续的理赔、
追偿
和诉讼中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一、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没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
中维权出师无名。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查勘材
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定程序,对事故成因和各方责任做出
的定性定量的分析结论,因其制作主体的权威性和制作过程的专业
性,
比其它证据材料拥有更高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但其认定过程又难
免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一旦出现微妙的偏差,对各方利益的
调整将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影响。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
程中应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正是对交通
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性合理怀疑的表现。
在实务中,
肇事车辆因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已把赔偿责任转
移给保险公司,
认定何种责任对被保险人来讲有时并无影响。
他们或
因满怀愧疚,或因对弱者饱含同情,或怕被拖入诉讼,会主动放弃无
责或次责的抗辩,
有时也会出现为了理赔宁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
况。公安交警部门从大局着眼,为了安抚受害方,有时也会加重肇事
方的责任,这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即使交管部门办案人员并无偏袒任
何一方的本意,但其职业素养、实践经验、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认
定程序和取证方法,
也会左右交通事故认定的结果,
进而影响到事故
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利益。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应当查找当事人进行询问,
并制作询问笔录。
事故当事人有当然的陈
述权和申辩权,可以在事故认定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以维护自身利
益,
但实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却完全被排除在外,
没有被法律赋予同
样的权利。
为了及时化解矛盾,
使各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对交通事故
认定书达成共识,
在认定过程中要让保险公司充分参与其中,
赋予保
险公司维护公司利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后没有受送达权和申请复
核权,事后救济渠道不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向上一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由此可知,
申请复核应
以取得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前提,
并且其主体仅限于事故当事人。
保险
公司作为事故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因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既没有受送
达权,
也没有申请复核权,
无法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向交管部门提
出任何意见。等到被保险人理赔,保险公司看到事故认定书时,早已
过了法定的复核时效。即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与被保险人沟通交流,
第一时间知晓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并希望通过事故当事人提出复
核申请,很多事故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自身利益没有受到影
响,不愿浪费时间和精力对事故认定进行复核。
伤者或者被保险人在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势必会向法院提起诉
讼,保险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质证。
《解
释》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但交通事故认
定书是反映交通事故事实最原始的资料,
保险公司很难拿出能够证明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有徇私枉法行为的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
不得不以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进行赔偿。
三、
交通事故认定依法赋予保险公司当事人的地位,
关系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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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了、还能对事故负责重新认定责任吗?可以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定责吗 ,但较为麻烦且意义不大。首先,直接走了保险,说明是小事故而且是只有车损没有人伤。其次,保险公司已经理赔,说明你当时是对事故的认定是同意的,而且肯定是签字的。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结果也可能不理想。
什么条件下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警方也进行了责任的认定,分出了主要责任者、事故的原因等等,但这个认定书可能会影响到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定责吗 他就会觉得事故认定不准确。这时可以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首要条件。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当事人不能既无事实依据,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当,由重新认定机关审查认定。
3、拟写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何具体要求。
4、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申请。
5、重新认定的机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由区(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作出,重新认定机关为该地(市)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6、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责任书后,30天内会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会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后,应在五日之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的决定。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有一次,也就是说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7、重新认定只有一次。重新认定决定是对该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认定。
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这么办?1,只能向法院起诉交警,要求改变责任认定。
2,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开具的法律文书,保险公司有异议的只能向法院起诉交警,要求改变责任认定,但法院并不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定责吗 了解事故经过,保险公司提供的事故经过法院未必采信,所以保险公司起诉交警要求改变责任认定的事是非常少见的,成功受理并胜诉的机会几乎是零。对于这样的事,只能和交警协商,摆事实,讲道理去说服交警,不能因为不服就不执行交警责任认定的判决。
3,因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受害方一般可诉求以下赔偿项目包括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定责吗 :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
4,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开具的法律文书,如果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保险公司只能向法院起诉交警,要求改变责任认定,但法院并不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定责吗 了解事故经过,保险公司提供的事故经过法院未必采信,所以保险公司起诉交警要求改变责任认定的事是非常少见的,成功受理并胜诉的机会几乎是零。对于这样的事,只能和交警协商,摆事实,讲道理去说服交警,不能因为不服就不执行交警责任认定的判决。
拓展资料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