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致使受害人受伤后,受害方可以要求的赔偿责任主要有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1、肇事者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索赔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及其伙食费、误工费用等等,若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护理治疗费用等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2、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侵害方除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了要赔偿抢救的相关费用外,还要赔偿相应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对其受害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等。3、受害人索赔可以通过与侵害人直接协商协议相应的赔偿费用,也可以请求交警部门或者调解委员介入调解,若调解无效,则受害者可以依法上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车祸受伤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如果造成伤残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按伤残等级赔偿伤残补助金。
车祸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什么首先需要明确受伤情况。
1、未构成伤残的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医疗费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2、构成伤残:除上述费用外,还有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如下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2)定残后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家属如何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展开调查?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不要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纠缠中,对于受害人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在交警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将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肇事司机驾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部门留底。如果有可能,最好要求将肇事司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交警队备案,以便将来诉讼中核实被告身份之需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一旦发现肇事司机不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或者肇事司机称正受雇于某人、某单位的情形,务必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通知车主或者司机所称雇主、雇佣单位负责人员到交通队作好事故处理笔录。此笔录可以作得比较简单,但非常重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1)肇事司机与车主的关系;(2)车主认为肇事司机是其雇员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3)肇事司机所称雇佣单位负责人员是否认可司机为该单位职员,如果是职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履行单位职务。包含以上三点内容的笔录,在将来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受害人要求车主或肇事司机雇佣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直接证据。如果缺少此作为证明雇佣关系、职务行为直接证据的笔录,将来车主或雇佣单位即使签收了法院的传票而拒不到庭,或者车主、雇佣单位到庭了但拒不认可肇事司机是雇员或职务行为,而肇事司机又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直接判决车主、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肇事司机来说,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无论是负全部责任,还是负部分责任甚至不负贡任,都应积极履行对伤者的救助义务,不能不管不问,更不能驾车逃逸。否则,肇事司机将承担严厉的惩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对方身份证明的事先取得与留存——做到“有备无患”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一方或双方会拨打122,通知交警来处理现场,并进行责任认定。一般而言,交警出现场后,就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较严重的,交警一般会要求肇事一方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此时,作为受害一方,如果事故后尚清醒,应当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如果肇事者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也应将肇事者的驾驶证复印件留交通队备案。广大读者可千万不能忽视这一小小细节。因为一旦双方在事故后不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或者事故后肇事者根本就躲起来逃避责任时,即使受害一方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没有对方的身份证明,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时,受害方就会面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危险。因此,在交警出现场进行事故认定时,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或驾驶证复印件(最好是身份证)备案,是为将来万一协商不成,或者肇事者为逃避责任而使用更改电话号码、变更居住地等手段逃避法院的送达作准备。只要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即使将来受害者起诉到法院,法院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法院也能按照交警队留存的肇事者身份证明上所记载的户籍登记地,向被告(肇事者)发送司法专邮,如果专邮也不能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
注意这一点小细节,将会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诉讼索赔节约相当多的时间。此外,由于户籍管理中心只能查询本地常住人口的身份情况,如位于北京东三环成寿寺路的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就只能查询北京市常住人口的基本身份情况,而不能查询外地人身份情况。因此,对于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流动人口居多的大城市,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如果为外地人时,受害方在事故后没有掌握肇事者身份证明,当以后起诉到法院进行索赔时,即使法院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帮助受害一方查询被告的身份情况,也须委托外地法院进行查询,待外地法院回复之后,才能决定是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或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从委托外地法院查询被告的身份情况,再到外地法院将相关情况回复受诉法院,这至少需要2个月的时间。可见,交通事故后要求交警将肇事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放在交警队备案,才能做到人身损害索赔道路开端的有备无患,否则,受害者刚起诉到法院,就可能面临长达2个月左右的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的等待。也就是说,至少需要2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开庭,就更不用说等到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判决,乃至以后执行判决.最后拿到赔偿款需要的时间了。
2要求交警核实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的关系——避免事故司机与车主相互推诿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要求交警留存肇事一方的身份证明备案是受害方需注意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受害方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在交警主持交通事故认定时核实肇事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是否为肇事司机本人。一旦发现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应当要求交警核实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之间的关系,并要求交警制作笔录,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之间的关系记入笔录。如果肇事司机称自己系车主的雇佣人员或员工,此时,受害方应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车辆车主到现场核实情况,并要求肇事司机、车主在交警制作的笔录上签字。如果肇事车辆车主在外地的,受害一方在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下,有权要求交警暂扣肇事车辆,待车主到交警队核实肇事司机是否为其雇工、员工后,才能将肇事车辆放行;如果受害一方在人身受到不严重损害情形下,也有权要求交警以电话等形式与外地车主核实肇事司机与车主的关系,并记入笔录。这样做的原因,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只有肇事司机系车主的职务行为、雇佣行为、借用车辆情形时,才有可能由车主承担责任。读者千万不能一知半解地认为——“跑得了和尚跑下了庙,司机跑了,车还跑不了”。这种想法过于天真,是对现行法律关于车主承担责任的片面理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其雇工、员工、出借车辆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没有及时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车辆车主核实与肇事司机的关系,将来受害方将肇事司机与车主同时起诉到法院后,可能面临以下困境:
第一种情形:法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传票,最后只能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那么,在开庭的时候,肇事司机和车主都不可能来参加庭审,法院就只能依据原告方(受害一方)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通常情况下,原告是根本无法提供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等证据的,而法院在实践中,又是将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的雇佣关系等责任分配给原告一方的。此时,由于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等证据,法院最后只能判决由肇事司机承担对受害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判决肇事车辆车主与肇事司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即使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都能够向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车主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但是,在开庭的指定时间里,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都不来参加开庭。这种情况,法院判决的情况与第一种情形中一样,不能判决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只能判决实际侵害人——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形:肇事车辆车主在指定的开庭时间来参加了庭审,法院无法通知到肇事司机或者能够通知到肇事司机,但司机不来参加开庭的,肇事车辆车主在法庭时拒绝承认肇事司机是其雇工或是其单位员工,此时,由于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等关系的责任在原告一方,法院因为无法查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的关系,也只能判决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三种情形,是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实际情况。广大读者试想,这三种情形都只能判决肇事司机承担责任,而在流动人口居多的大中城市中,很多司机都是外地务工人员,即使法院判决这些肇事司机承担责任,这些判决又能有多少得到实际执行?可见,“跑得了和尚地不了庙”是建立在受害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等承担替代责任、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才可能出现的,而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一方来说,要获得这一确切证据,就是有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车辆车主核实与肇事司机之间的关系,并记入笔录。即使出现将来上述三种情形,法院也能到交警队调取该笔录,最后作出让肇事车辆车主承担替代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判决。
以上两点,是我们在司法实务中亲历众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案件后总结的。虽面对受害一方焦急的等待,但由于受害方无法提供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车主承担替代责任、连带责任的证据,法院也只能“忍痛割爱”,仅判决肇事司机——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法官在作出此种判决时,也深知该种判决得到实际执行的难度。但是,由于受害方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到位,法院也无能为力。所以,我们请广大读者自己或者亲朋好友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重大财产损害后,务必做到以上两点: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要求交警队留存身份证明备案;核实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关系,并要求出现场交警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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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展开调查?如何展开调查?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不要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纠缠中发生车祸后受伤家属可以要求什么 ,对于受害人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在交警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将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肇事司机驾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部门留底。如果有可能,最好要求将肇事司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交警队备案,以便将来诉讼中核实被告身份之需;一旦发现肇事司机不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或者肇事司机称正受雇于某人、某单位的情形,务必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通知车主或者司机所称雇主、雇佣单位负责人员到交通队作好事故处理笔录。此笔录可以作得比较简单,但非常重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肇事司机与车主的关系;(2)车主认为肇事司机是其雇员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3)肇事司机所称雇佣单位负责人员是否认可司机为该单位职员,如果是职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履行单位职务。包含以上三点内容的笔录,在将来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受害人要求车主或肇事司机雇佣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直接证据。如果缺少此作为证明雇佣关系、职务行为直接证据的笔录,将来车主或雇佣单位即使签收了法院的传票而拒不到庭,或者车主、雇佣单位到庭了但拒不认可肇事司机是雇员或职务行为,而肇事司机又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直接判决车主、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肇事司机来说,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无论是负全部责任,还是负部分责任甚至不负贡任,都应积极履行对伤者的救助义务,不能不管不问,更不能驾车逃逸。否则,肇事司机将承担严厉的惩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对方身份证明的事先取得与留存——做到“有备无患”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一方或双方会拨打122,通知交警来处理现场,并进行责任认定。一般而言,交警出现场后,就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较严重的,交警一般会要求肇事一方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此时,作为受害一方,如果事故后尚清醒,应当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如果肇事者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也应将肇事者的驾驶证复印件留交通队备案。广大读者可千万不能忽视这一小小细节。因为一旦双方在事故后不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或者事故后肇事者根本就躲起来逃避责任时,即使受害一方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没有对方的身份证明,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时,受害方就会面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危险。因此,在交警出现场进行事故认定时,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或驾驶证复印件(最好是身份证)备案,是为将来万一协商不成,或者肇事者为逃避责任而使用更改电话号码、变更居住地等手段逃避法院的送达作准备。只要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即使将来受害者起诉到法院,法院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法院也能按照交警队留存的肇事者身份证明上所记载的户籍登记地,向被告(肇事者)发送司法专邮,如果专邮也不能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 注意这一点小细节,将会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诉讼索赔节约相当多的时间。此外,由于户籍管理中心只能查询本地常住人口的身份情况,如位于北京东三环成寿寺路的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就只能查询北京市常住人口的基本身份情况,而不能查询外地人身份情况。因此,对于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流动人口居多的大城市,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如果为外地人时,受害方在事故后没有掌握肇事者身份证明,当以后起诉到法院进行索赔时,即使法院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帮助受害一方查询被告的身份情况,也须委托外地法院进行查询,待外地法院回复之后,才能决定是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或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从委托外地法院查询被告的身份情况,再到外地法院将相关情况回复受诉法院,这至少需要2个月的时间。可见,交通事故后要求交警将肇事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放在交警队备案,才能做到人身损害索赔道路开端的有备无患,否则,受害者刚起诉到法院,就可能面临长达2个月左右的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的等待。也就是说,至少需要2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开庭,就更不用说等到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判决,乃至以后执行判决.最后拿到赔偿款需要的时间了。 2要求交警核实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的关系——避免事故司机与车主相互推诿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要求交警留存肇事一方的身份证明备案是受害方需注意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受害方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在交警主持交通事故认定时核实肇事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是否为肇事司机本人。一旦发现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应当要求交警核实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之间的关系,并要求交警制作笔录,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之间的关系记入笔录。如果肇事司机称自己系车主的雇佣人员或员工,此时,受害方应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车辆车主到现场核实情况,并要求肇事司机、车主在交警制作的笔录上签字。如果肇事车辆车主在外地的,受害一方在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下,有权要求交警暂扣肇事车辆,待车主到交警队核实肇事司机是否为其雇工、员工后,才能将肇事车辆放行;如果受害一方在人身受到不严重损害情形下,也有权要求交警以电话等形式与外地车主核实肇事司机与车主的关系,并记入笔录。这样做的原因,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只有肇事司机系车主的职务行为、雇佣行为、借用车辆情形时,才有可能由车主承担责任。读者千万不能一知半解地认为——“跑得了和尚跑下了庙,司机跑了,车还跑不了”。这种想法过于天真,是对现行法律关于车主承担责任的片面理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其雇工、员工、出借车辆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没有及时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车辆车主核实与肇事司机的关系,将来受害方将肇事司机与车主同时起诉到法院后,可能面临以下困境: 第一种情形:法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传票,最后只能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那么,在开庭的时候,肇事司机和车主都不可能来参加庭审,法院就只能依据原告方(受害一方)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通常情况下,原告是根本无法提供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等证据的,而法院在实践中,又是将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的雇佣关系等责任分配给原告一方的。此时,由于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等证据,法院最后只能判决由肇事司机承担对受害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判决肇事车辆车主与肇事司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