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5、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8、残疾赔偿金,侵害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10、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11、死亡赔偿金。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12、生活费。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13、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赔偿金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他(化验费、检查费等)
医疗费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赔偿金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计算误工费的基数(误工收入)统计方法: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③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各地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各地相关的法规来确定,具体的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4、护理费赔偿金: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
扶养年限:
①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交通费赔偿金: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8、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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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2022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是这样的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
1、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按照当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庐江县人身损害赔偿 ;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