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973年以前生育不违法
中国从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北京1973年以前生育不违法 ,1973年计划生育全面展开北京1973年以前生育不违法 ,1980年实行独生子女政策。2001年专门立法。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就是说,从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生政策或者法律北京1973年以前生育不违法 的生育行为,包括未婚先育,超生,或者非婚生育行为。
计划生育部分农村家庭奖励扶助基本条件中,为什么规定1973年以全国各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所需条件大同小异北京1973年以前生育不违法 ,一般情况下,都以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为准: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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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育上户你想起诉成功率很渺茫,当地政府机关北京1973年以前生育不违法 的社会抚养费是必交的,必须先交再上户
,你上诉是没有用的,国家法律有规定,劝你不要上诉,你本来就违反北京1973年以前生育不违法 了法律。建议你向你得朋友们先借点,先交吧,跟政府教版不好受啊北京1973年以前生育不违法 !
上户需要一下证件:
一、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北京1973年以前生育不违法 ;
二、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
三、婴儿的父母亲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下面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
1、如何理解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鼓动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具备婚姻关系、违反间隔规定、超阶级过法定数量等不符合条件者生育。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十一种基本条件是: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⑶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⑷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姐妹中一人);
⑸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⑹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⑺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⑼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⑽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2、如何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理》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所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具体强制性。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下列7种违法生育行为,要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按照二倍到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外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
(1)生育权。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决定生育时间、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2)依法收养和送养子女权。根据收养法、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分民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等条件下有依法送养子女的要利;
(3)避孕节育撒放知情选择权。公民有要获得充分的教育和信息,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4)获得保健和避孕节育服务权。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权。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6)优先获得社会保障权。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的推进。
义务方面:
(1)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扶养的义务。
(5)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妇女享有的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权利有哪些?
(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要利。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1)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
2)产期休假权;
3)劳动时间哺乳权;
4)受特殊劳动保护权。
(2)享受生育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女职工生育的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6)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7)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信院费和药费;
8)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3)孕产期和 乳期医疗保健的权利;
(4)孕产期和 乳期不离婚的权利;
(5)丧失生育能力后离婚时优养子女的权利。
5、流动人口个人应履行哪些计划生育义务?
18-49周岁的男女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据了解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信30天以上的,外出前必须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办理《流动要口婚证明》。到达现居信地10天内,要到当地乡镇(街道)或社会区计生办查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与现居住地人员一样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外出已婚龄妇女还应将一年两次的孕环情检查报告单寄回户籍地计生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对拒不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查外500元以下罚款。
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什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农村只有1个子女或2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我省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
(1)本人及配偶均不是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