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的奖励政策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按照国家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为每人每年600元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为每人每年1200元,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为每人每年960元,这是,目前最新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一、独生子女奖励政策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1、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提出再生育申请的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3、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又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二、奖励扶助制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及市级奖励扶助政策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有关待遇。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1、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再生育子女的,仍按违法生育处理。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的奖励政策如下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一、重庆独生子女补助费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1、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重庆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1、夫妇年满60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奖励扶助的标准是,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重庆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必须保证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并且独子的母亲未满49周岁。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手续:
1)失业证(在单位办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书面申请(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单位签意见、盖章);
3)节育措施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5)最后去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或交给单位办理。
四、无工作人员如何办理独生子女证:无工作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申请办理,女职工单位申请,由单位代为办理。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手续:
1)失业证(在单位办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书面申请(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单位签意见、盖章);
3)节育措施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扩展资料:
1、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机构对登记对象进行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对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当场发放新版《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2、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申请再生育获得批准后,由审批单位发放新版《再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再生育服务证》需张贴女方一寸免冠照片。有效期为三年。
3、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发放旧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此前已经发放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持证人要求更换新证的,原发证单位可以为其换发新证。
4、《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的“10”或“20”分别代表生育“一孩”或“二孩”,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5、《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除第二位至第三位的“30”代表再生育以外,其余编码含义均与《生育服务证》一致。
6、《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重庆市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如因办公设备、网络等原因不能打印的,可暂时由人工填写证件,但发证单位应将相关内容录入系统,以便规范管理。
7、新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式样见附件1、2)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60岁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什么?法律分析:1、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夫妇年满60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奖励扶助的标准是,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必须保证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并且独子的母亲未满49周岁。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手续:
1、失业证(在单位办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书面申请(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单位签意见、盖章);
3、节育措施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5、最后去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或交给单位办理。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021年计生特扶标准一、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的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2021年年满60周岁(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追保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收养的有收养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份。
2、村(居)评议:村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对申请对象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调查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人。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简称特扶)
一、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程序和所需材料: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扶助标准
【拓展资料】1、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2、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处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年审、复核和监督举报
县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的条件和政策,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多重的年审、公示。
申报详情,请咨询县卫生健康局或乡镇(街道)职能办,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举报。
1、卫生健康局:86024802,86023347
2、乡镇(街道)职能办
失独家庭的特殊补贴有一项一次3万补贴吗,2019年度一、北京
北京市目前约有失独家庭3900余个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失独父母近8000人。在北京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这项补贴自2008年开始发放,数额为每人每月200元,直至亡故。此外,根据北京各区县情况,独生女子亡故后,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可一次性领取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补贴。2012年起,郑州符合条件的失独者扶助金,从100元调整到270元平谷区失独家庭每人每月将领到780元的生活补贴,一年夫妻双方补贴金额近2万元。失独父母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困难,还将给予每人5000-10000元补贴。
二、上海
上海无再生育可能的“失独”家庭达7000余户,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50-300元,调整一次性补助金为5000-8000元
三、重庆
重庆市作为中国首批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地,率先出台了“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目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可得到3120元扶助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则为2760元。
四、深圳
深圳失独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城镇家庭3万元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对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农村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城镇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
五、广东省
1.广州:广州市政府将对“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按月发放补助金。“失独”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补贴600元。只要是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镇农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计生奖励金。
2.惠州:惠城区另外加发一次性补助3~8万元。
六、浙江省
1.宁波市:从2008年开始对这一群体进行补助,规定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海曙区将每年一次性为失独老人每人发放1800元的生活补助,如果是60岁以上无社保的,则每年发放4320元生活补助。
2.杭州:杭州适度提高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建议特别扶助金标准可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400元,并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七、河北省
石家庄:5000多“失独”等计生特殊家庭一次性救助金,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市县两级财政给予生活补贴不低于150元。到法定退休年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到达退休年龄独生子女三级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到达退休年龄独生子女二级以上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等。发生独生子女死亡或重大残疾的,由市、县级财政给予1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石家庄失独家庭每月每人635元,全年7620元。各项补助加起来,失独家庭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仅是从政府领取的补助金每年每人约有8000元,不少县区达到人均每年1万元以上,基本达到当地人均中等生活水平。
八、福建省
1.福建:失独家庭每月每人400元,全年4800元。
2.厦门:失独家庭每月每人500元,全年6000元。
3.宁德:失独家庭每月每人400元,全年4800元。
九、陕西省
1.农村失独家庭另外加发一次性补助2万元,城镇家庭另外加发一次性补助3万元;失独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农村每人每月800元,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
2.陕西省安康市自2012年10月1日起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给予一次性补助金2-3万;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每人每月补助800-1000元。
十、贵州省
六盘水失独家庭另外加发补助3~5万元。
十一、山东省
目前山东的失独家庭已超5万。2004年政策青岛市补助是每人每月135元;代表委员建议发放相应的失独人员一次性特别救助金5~8万元。
十二、四川省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享有年人均不低于132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享有年人均不低于1620元标准的特别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