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 (一)
原告: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06年×月×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 (二)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总站;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潘XX;联系电话:XX.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曾XX;联系电话:XX.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AA分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陆X明;联系电话:XX.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杨X泽;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07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AA分公司(以下简称“AA分公司”)渝C190AA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XX区渝运集团XX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总站(以下简称“渝运集团XX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XX区支队公交(2007)第00XX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XX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XX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190AA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 AA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07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未满68周岁),户籍所在地重庆AA市XX,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XX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XX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 )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 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11570元×[20-(67-6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兴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223042.5元。扣除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205042.5元。
被告“AA分公司”是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是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民法通则》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 (三)
原告: JTC (受害人),男,汉族,1980 年12 月5 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踏水镇双益村5 组
原告: JYC (第一原告JTC 之父),男,汉族,1953 年10 月10 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踏水镇双益村5 组
原告: XFR ,(第一原告JTC 之母),女,汉族,1959 年3 月26 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踏水镇双益村5 组
被告: HXY ,男,汉族,1957 年1 月1 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鸿福巷15 号1 栋1 单元1 号
第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部
负责人:YLP
地址:四川省***
诉讼请求:(第1 、2 、3 、4 项诉请款额共计 115 192.81 元 )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 99 622.81 元 (医疗费包括门诊费420.5 元、手术住院费用21140.31 元、后续治疗费6000+790 ×3 次为8370 元、康复费1000 元,计30930.81 元;误工费1800 ×6 月+1800 ×7/30 为112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 天×50 为795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857 ×20 年×0.1 ×2/2 为21714 元;残疾赔偿金13904 ×20 年×0.1 为27808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用770 元,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计1000 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 元;
4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事故中被毁坏的财物损失共计8800 元(其中摩托车7700 元、DVD 和手机计1100 元);
5 、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6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 年1 月17 日 上午,原告JTC 驾驶川MR2985 号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妹JYZ 由赵镇方向沿金乐路向淮口方向行驶,11 时10 分许,行至金乐路6KM +700M 路口处,遇同向前面停于路右侧由被告HXY 驾驶的川D56888 号凯迪拉克轿车快速起步左转弯向赵镇江源村24 组方向行驶,原告JTC 赶紧驾驶摩托车向左避让,但由于被告驾车速度过快,原告摩托车的前部仍与被告车辆发生碰撞并被挤压而冲出道路坠入路边菜地内。原告JTC 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JYZ 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车辆及物品损坏。2010 年2 月8 日,金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金公交认字【2010 】第00018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HXY 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JTC 负事故次要责任。JYZ 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认为,金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责任有误,本次事故应由被告HXY 负全部责任,原告JTC 无责任。首先,被告上路行驶前未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上路,这直接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事故后经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所驾车辆“左前、右后制动器的制动盘磨损量较大,对该车制动性能有不利影响”。由于被告疏忽大意,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未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该车制动不灵的状况未能及时纠正,这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次,被告驾车起步时未认真观察左、后方交通情况,仓促起步并转弯,这也违背了基本的机动车驾驶规范,原认定书对该事实未予考虑是错误的。 如前所述,事发之时,原告驾车直行,而被告是驾车起步并左转弯。根据一般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起步时应该“通过后视镜并向左方侧头,观察左、后方交通情况”。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标准中也有相应的基本要求。但本案中被告驾车却没有事先观察周围路况,仓促起步并转弯,这也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认定及责任分配理应考虑这一情节。再次, 被告违背“转弯让直行”的基本交通规则,在路口起步向左转弯“逼迫”本为直行的原告车辆紧急避让而致事故。事发之时原告JTC 驾驶摩托车沿金乐路向淮口方向正常直行,停于路右侧的被告车辆违规突然快速起步左转弯,没有为直行的原告车辆让行,原告车辆被迫紧急避让而致发生事故。被告过错十分明显,理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后,原告证照齐全,操作得当,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都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原事故认定书对原告JTC 认定部分证据严重缺失,认定不当。原告JTC 驾驶川MR2985 号二轮摩托车,其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摩托车年检合格,在本次事故中原告JTC 遇到被告快速起步左转弯的突发情况时赶紧驾车向左避让,其行为符合一般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认定书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认定原告JTC 负事故次要责任,显系认定不当。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JTC 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JTC 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以来在成都蜀峰线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该事实有劳动合同、企业工商信息、工资表、工牌、成都蜀峰线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赔偿额的计算理应适用城镇标准。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过错明显,情节十分恶劣,且原告JYC 和XFR 系低保户,生活没有其他来源,原告JTC 长期以来为家庭唯一的支柱,在此次事故中却落下终身残疾。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难以想象。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毁坏的财物也应一并赔偿。第三人作为肇事车保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允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 年 月日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如何写?交通事故起诉书标题是民事起诉状中间包括三个部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一是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部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包括原被告姓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身份证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家庭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二是诉讼请求部分1、请求判令对方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2、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是事实与理由部分,包括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以及对方保险情况。最后是管辖法院,具状人签字,年月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死亡起诉书怎么书写解答交通事故死亡起诉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的书写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首先写标题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其次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具体,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要有逻辑,结合一定的法律依据。最后注明递交起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及其起诉日期。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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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我们在平常的开车过程都会遵守交通规则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注意力集中,因为开车是一项高危职业,一不留神就有可能会酿成悲剧,最严重的还会致人死亡。那么大家知道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 吗?下面就让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我为大家带来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 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交 通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
9、近亲属交通费
10、近亲属住宿费
11、近亲属误工费
12、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死亡赔偿金
13、被抚养人生活费
14、近亲属的精神损失精神抚慰金
15、财产损失物质损失赔偿金
16、维护权利的损失律师费、调档费等
三、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
原告:陆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南宁市长岗路xx号。身份证号:
原告:陈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xx局退休干部,住南宁市xx路。
原告: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xx退休职工,住南宁市xx路。
被告: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8号。
法人代表: xx
被告:周xx,男,31岁,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①+②+③=229030元。其中:①死亡赔偿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费:690元;③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案的诉讼费及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他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宁市公交总公司职工周xx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与陈某
(原告之妻)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南宁市长岗路218号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2005年11月21日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周立栩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之后左侧超车,在超越过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车的左轮处,导致周车左后轮碾压陈某致死的死亡事故。原告认为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错误,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肇事公交车前后轮制动生效后拖行的杀车痕迹,根据动力守恒定律,可以测算出公交车的保守速度为50公里/小时,按规定城市内不划线划分双向车道的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被告已严重超速行驶。由于被告超速行驶,在被告发现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公交车左后轮辗压拖行陈某约12米。如果被告按该路段允许的正常速度驾驶,即30公里/小时,被告采取措施得当,不至于公交车左后轮在抱死(即制动生效)后辗压拖行陈某12米之外才停下,陈某也就免于一死。被告对于陈某的遇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同诉请。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 @2019
交通事故起诉书怎么写交通事故起诉书 (一)原告 原告为赔偿权利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单位财产受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的则财产所有者为原告。 死亡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合法 继承人 ,即为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分别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二)被告 被告为赔偿义务人。 第一种情况,首先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为同一人时,则肇事驾驶员为被告,同样根据其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种情况,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时,除列肇事驾驶员为被告,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也为被告,如车主为个人,同样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如车主为单位,则还应列单位为被告,写明单位住所地。同样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三)具体明确的 诉讼 请求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及计算公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书 : 1、 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 伤残 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 丧葬费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6个月 4、被 扶养 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抚养 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 医疗费 赔偿金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 护理费 = 交通事故 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 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需鉴定) 14、 精神损害 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四)事实和理由 可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经过写明或根据自己了解到的事实经过写明。同时写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情况、受伤方的治疗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发后肇事方的付款情况、肇事车辆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 情况等需要说明的事实。 (五)诉状落款 诉状落款处应由赔偿权利人签名或盖章,如为受伤事故,则由受伤人签名;如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名;如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