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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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参考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企业单位将工程给无资质的人承包,出现工伤事故由谁承担?

由无资质承包人的上一级发包方承担。

具体参考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私人包工头,出了工伤事故,包工头负责任吗?

由具有资质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的 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无资质承包方,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死亡,能认定是工伤么

工伤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无资质承包方,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死亡,可以认定工伤,承担工伤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无资质的的清工包工头的工人工伤要起诉公司,如果工伤认定不了,人身损害赔偿是向包工头还是公司要呢?

您好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的单位,把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发生工伤事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的发包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法定资质的发包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没有资质与公司劳动合同无效,发生工伤事故,承包人承担责任吗

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人与具有法定主体资格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的公司订立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了劳动合同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合同是否有效与承包人有无资质没有关系,合同合法有效。承包只是公司内部经营形式,工人是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应由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公司采用什么经营形式,不影响工人与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至于承包人承担什么责任,由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是承包人与公司之间的事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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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具有资质的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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