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涉及刑事诉讼法
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主要是根据嫌疑人身上呼格吉勒图案涉及刑事诉讼法 的疑点进行的推定呼格吉勒图案涉及刑事诉讼法 ,并无确凿的证据,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案重审判决无罪呼格吉勒图案涉及刑事诉讼法 :
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查阅呼格吉勒图案涉及刑事诉讼法 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呼格吉勒图案涉及刑事诉讼法 ;原审被告。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呼格吉勒图
如何用法律思维看待呼格吉勒冤案呼格吉勒图案的法律启示
【案情与判决】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爱云提出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申诉人要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辩护人辩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警醒与启示】
主要警醒和启示有:
一、依法治国、依法司法,任重道远
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害,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写在纸上。依法治国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实在在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人身权都无法保障,其他权利也不可能实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司法就是要追求公正的社会价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依法司法要求决不能凭感觉和冲动断案。要认真领会“严打”精神,正确执行法律。“严打”不是“乱打”,一定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定案,否则就会错判。审判是一个理性的思维过程,是严格执行法律并对审判对象作出裁决的活动,它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被审判者的法律权益。要严格办案程序,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程序是公正的保障,只有严格按程序操作,才能从实体上把好事实关和证据关,适用法律才有扎实的基础。惟其如此,才能够切实保护案件质量,实现理性司法。
从近些年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今天的呼格吉勒图案,可以看到,我国依法治国还刚刚上路,依法司法还任重道远。
二、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缺位失灵
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家“兄弟机关”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实际操作上,配合的多,制约的少。三家机关低头不见抬头见,办案人员天天在一起蹭饭,怎么相互制约呀呼格吉勒图案涉及刑事诉讼法 ?业内有一个通俗的比喻: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人民法院是吃饭的。做饭——送饭——吃饭,中国公检法三家是利益共同体,配合默契是必然的,制约监督是很少见的,我认为,对当前公案机关的功利思想比较重,业务素质比较低,审讯方式比较粗放粗暴;检察机关老好好不作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权利和义务均缺位;法院不能独立办案,看眼色行事,关系案、人情案、任务案比比皆是。由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缺位失灵,所以,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冤假错案就层出不穷。
在今后立法中必须坚持权力监督制约的原则,防止在目的和任务的驱使下,滥用公权力,直接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中变“打击为重”为“打击与保护并重”。要根据人权保障的宪法要求,重新摆正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突出权力监督制约,实行分工负责下的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原则,最终实现在打击犯罪中保护人权,在保护人权中更好地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刑讯逼供阴魂不散,程序正义处境艰难
看看媒体这方面的报道: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为一起错案。该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于昨日上午派人到监狱释放赵作海。
2010年5月11日,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刚刚回到河南柘城县老家的赵作海,在回答记者的提问中赵作海哭诉了被屈打成招的相关经过,让我们先看一下赵作海与记者的对话:
新京报:现在感觉身体怎么样呼格吉勒图案涉及刑事诉讼法 ?
赵作海:一入狱开始,头总是嗡嗡地叫,叫的常睡不着觉,这都是当时审讯时候落下的毛病,打的。
新京报:你当时在派出所两天,在县公安局一个多月,在哪里挨打了?
赵作海:都挨打了。在刑警队挨打最厉害。
新京报:你还记得当时怎么打你吗?
赵作海:拳打脚踢,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你看我头上的伤,这是用枪头打的,留下了疤。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
新京报:疼吗?
赵作海:直接放头上咋不疼呢。炸一下炸一下的,让你没法睡觉。他们还用开水兑上啥药给我喝,一喝就不知道了。用脚跺我,我动不了,连站都站不起来。
新京报:能睡觉吗?
赵作海:铐在板凳上,那三十多天都不让你睡觉。
新京报:受得了吗?
赵作海:受不了咋办啊?他叫你死,你就该死。当时刑警队一个人跟我说,你不招,开个小车拉你出去,站在车门我一脚把你跺下去,然后给你一枪,我就说你逃跑了当时打的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真是搁不住(受不了)打得狠。我就跟你们说,这么打你们,你们也要承认。你说秦香莲可是个好人,那她为啥招供,还不是打得狠。一天两天,三天,五天,搁不住时间长。再硬也招不住。
我后来说,不要打了,你让我说啥我说啥。
新京报:你的口供都是他们让你说的?
赵作海:他们教我说的。他对我说啥样啥样,我就开始重复,我一重复,他就说是我说的了。怎么打死赵振裳,都是他们教我的。说得不对就打。
《时代潮》 (2005年 第八期) 佘祥林,前系湖北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称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据此,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之后,佘祥林进入沙洋监狱服刑,其前后被关押时间已达11年之久。 然而,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现身。"已死"老婆神秘复活,一桩弥天冤案由此被揭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挨得轻还不算呢。刚开始是审讯时打,再后来是挨打挨得多了,也就不知在哪儿打的了。现在我一身都是病,视力也不行了,腰、腿、胳膊都是伤。
《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4日,佘祥林还对记者回忆道:“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此时,二张服刑已近10年。
记者:您刚才特别提到,每当张高平向您哭诉,他被刑讯逼供的时候的样子,你就整夜都睡不着。
张彪:他那胳膊上有哪个烟头烫伤的那个痕迹,两个胳膊都有,很多,他给我出示,我看了。
张高平:但是七天七夜还不是像我跟你,坐在这里跟你谈,我要站在这里站七天七夜,也不给我吃,吃了有半盒盒饭吧大概。那七天七夜,不是像这样光站在那里,他还要搞你啊,他还折磨你啊,不是说光不给你睡觉,他还要叫你蹲马步啊,手像这样子,背后铐起来,我实在受不了了嘛,我就说我杀人了嘛,他就问我,你怎么样把她搞死的,我就乱说嘛,我说用榔头,用扳手把她砸死的,他问我尸体运到哪里去了,我被他搞糊涂了。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最原始、最野蛮的审讯方式,为文明社会所不齿,刑讯逼供阴魂不散,程序正义处境艰难,这必须是我们正视的主要问题。
中国需要法治,普通百姓需要法治,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法治,中国梦,法治梦,正义梦!
请你参考!
呼格吉勒图 警察构成什么罪呼格吉乐图的案子不能单纯以呼格吉勒图案涉及刑事诉讼法 他认没认罪来看,因为有关部门有各种法拿到认罪口供。时值1996年,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次严打。严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及时交付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这一决定是为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公共女厕耍流氓杀人”,是严打时期须重点打击和整治的。在从重从快的指令下,呼格吉勒图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用62天。1996年5月3日,也即呼格吉勒图案即将开庭审理前,内蒙古自治区“严打”斗争小组考察呼市后,强调此次斗争“时间紧、任务重”,指示呼市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发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成为全区表率。报案人之一的闫峰,同样在警局接受询问,在当晚听到隔壁房间传出呼格吉勒图的声音。“然后大概问到12点多左右,呼格吉勒图案涉及刑事诉讼法 我就听见呼格吉勒图那个房间,发出桌椅剧烈挪动的声音,又听见呼格吉勒图痛苦喊叫的声音,感觉挺恐怖的。”而正是在这48小时里,呼格吉勒图曾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交待了所谓的“犯罪经过”。相应的,一篇报道《“4•9女尸案”侦破记》中警方称:“在审讯呼格吉勒图过程中,由于呼的狡猾抵赖,进展极不顺利……虽然呼格吉勒图极力想逃脱罪责,一直拖了两天才交待犯罪过程。”当呼格吉勒图被从公安局移送到检察院之后,他曾经把之前做的有罪供述全盘推翻,但呼格吉勒图的翻供并没引起检察院的进一步调查。经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的一周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按程序询问呼格吉勒图,呼格吉勒图称自己是无辜的。在一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在叙述“当晚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笔录显示,询问人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呼格吉勒图供认后,按照“严打”“从重从快”的要求,随后有关的逮捕、起诉、一审、二审等环节均快速完成,包括执行死刑在内,两个月时间走完所有法律程序。对于呼格吉勒图的犯罪证据,本来并不构成证据链,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判决就应该疑罪从无。但在实践中,对于侦查笔录中记载的内容,法庭一般都给予认可。这是因为法官同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力量,‘严打’又是针对社会治安恶化而,法官成为了潜在的控方,法官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其在裁判中倒向警察。庭审中,辩护人本应该给法官一个反向的思考,给一个专业的法律意见,这样会使一个案件有很大变化。可当年聘请的律师并未向法庭提出相关质疑,一审开庭时,1500元请的张娣律师做的是有罪辩护,“说呼格吉勒图年纪小、是初犯,且是少数民族,请法院从轻发落”。500元请的另一个律师丁守君则一句话都没说。就这样,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1996年5月23号,审判长苏明宣布: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判处死刑。宣布死刑后,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