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浙江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你好浙江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浙江 工伤鉴定 赔偿标准 有: 一、 医疗费 。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 五、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资 。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工伤职工在鉴定 伤残等级 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 十级伤残 ,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七、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八、生活护理费。一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四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九、 伤残 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补足差额; (二)五级、 六级伤残 待遇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浙江省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对于工伤伤残员工浙江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除了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之外浙江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浙江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的不同还应当依法获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浙江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的,余额由其近亲属依法继承。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分别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浙江伤残鉴定赔偿标准都有哪些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如下: 1、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浙江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浙江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