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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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品制造者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产品制造者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他受害人损害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的要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1.产品制造者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产品制造者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 产品制造者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5.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6.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7.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向消费者支付合理费用。8.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法退一赔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详解是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进行购买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的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退一指无条件退款,赔三是指应当赔偿消费者3倍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

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在什么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的内容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

1、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

1)消费者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的生命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

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善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是否构成产品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和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能否赔偿

根据消费者法中第41、42条之规定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可知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 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产品具备有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标准这两者之一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即是缺陷产品。(无过错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是过错推定,有证据证明无过错即可,但不能向消费者抗辩,只是取得代位求偿权)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注意生产者产品责任免责的三种情形,举证责任由生产者承担。 产品责任,若单是销售产品毁坏,如电视爆炸,则仅是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违约之诉,不属于产品责任,但若爆炸同时损坏附近的财产,如冰箱,则属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包括精神赔偿(损害较大时会得到法院支持,较小则不可)

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 交易安全期待提供立法保障

阿里巴巴上市的备受关注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预示着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良好的发展势头,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引出整个电子支付产业链的变革。

但是,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核心的交易安全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如何保证信息的秘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交易业务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等已成为电子商务推进过程中面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暴露出法律监管不到位,网络运营商对网店经营者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电子商务运营商、网店经营者和网络监管部门只有在责、权、利明确,并得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的网上交易安全平台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存在一些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包括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体系、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电子商务在我国要实现更快的发展,核心是要围绕这些方面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网上贸易红火 网下暗流涌动

网络购物凭借传统购物无可比拟的便捷优势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和认可,经过多年的发展,一批早期的网络购物用户已经以网络购物为中心形成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对象的不同,网络购物可划分为三种典型模式:B2B(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B2C(Businessto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和C2C(CustomertoCustomer,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

根据交易商品的不同,网络购物可以分为虚拟服务类和实物类,虚拟服务类网站以交易虚拟服务类商品为主,如电子预订和票务、电子卡类、网络教育、数字产品下载等等;实物类购物网站以交易实体商品为主。

虽然对比网络购物市场发达国家,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在交易规模、用户规模等方面尚比较落后,但随着中国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网络购物市场的成熟,网络购物市场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最近,我国发布了第一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2010年,网上采购与销售额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将由2005年的8.5%和2%提高到25%和10%以上;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数的比重将由2005年的2%提高到30%;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将超过40%。

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底,中国网络购物交易额为312亿元,用户市场规模达到4310万,预计到2010年市场交易额将达到1460亿元。

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全性成为第一

面对如此巨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网络交易安全却从其诞生以来就饱受诟病。

据《电子商务世界》发布的《2007中国消费者网上支付应用调查报告》显示,41.7%的人偏爱在网上购物,56.6%的被访者使用数字证书,79.5%的被访者认为,安全性和便捷性是影响网上支付的两大因素。

电子商务交易核心是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问题,这一点我国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还存在着很多法律空白。作为一个交易平台,阿里巴巴、淘宝、金银岛、eBay等多家网站的法律地位也备受争议。对于其身份的界定、是否应该在交易中对消费者负责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站在不同角度的各个方面通常也是也各执一词。

在虚拟世界里,网上开店者的身份和资信、资产状况都是未知数,因而商品的质量和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都潜藏着极大的风险。经营者身份不明、地址不清给消费者维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很大困难。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好处是繁荣了市场,便利了民众生活。但是,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也暴露出法律监管的不到位,网络运营商对网店经营者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权利义务一致性是基本的社会公平原则,电子商务运营商、网店经营者和网络监管部门只有在责、权、利明确,并得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的网上交易安全平台。”

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是主要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对着形式繁杂的网上交易,这部法律已明显乏力。

网络交易信息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尤其是发生在与网上交易息息相关的电子银行中的安全问题日渐增多。网上诈骗、网络钓鱼,盗取虚拟财产和网络信息等各种新形式案件层出不穷。比如利用木马病毒获取消费者的网络银行数字信息;利用与真银行网站域名相似或外观相似的银行网站骗取消费者,诱骗用户输入用户名及口令,盗取信息后进行网银转账等案例日益增多。

一边是层出不穷的网上银行失窃事件,一边是银行投入大量成本加大对客户终端的保护,耗费了大量的成本之后,存在于银行与用户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却依然没有解决。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在网上交易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很多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也是不确定的,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基本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阿拉木斯认为,严格来说,网上交易过程中,由于卖方的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最后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应该由卖家来赔偿。但消费者很难证明问题是由卖家的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引起的,而银行和卖家往往说是消费者自己密码保管不善,如电脑中毒,或因使用公共网吧电脑导致密码被窃取等,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或商家是免责的。

对此,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他建议,应加快网银业务的法规建设,充分借鉴国际上网银业务法规建设的先进经验,尽快完善网银业务的法规框架,形成合理的商业银行、客户关系利益调整机制。在商业银行行为规范方面,建立网银业务的技术标准体系和业务规范体系,目前中国仍处于网银业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通过发布网上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内部管理指引等非强制形式,引导银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推动规范化内部审计管理规则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根据网银业务发展的实际,适时调整银行、消费者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银行在执行支付指令时的审查义务,兼顾交易效率和支付安全目标的实现。

相关监控法规亟待应时出台

“从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颁布至今,已经过去了13年。该条例显然不能彻底地解决全部的网络法律问题。法律的缺位和不到位现象的出现,使违法犯罪行为似乎依然有恃无恐,我们的信息安全法制环境还是没有给予我们随时随地的、强大有力的安全感。”阿拉木斯表示。

如何定义消费者财产损失 他还谈道:“信息安全政策法律法规中,基本法律的严重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与信息安全有关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也大约只有《刑法》、《电子签名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等几部,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信息政策法律法规中,基本法律大约只占5%的份额。《信息安全法》、《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电子交易法》、《电子支付法》等都还在业界和学者们的期盼中。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虽然比较细致,但毕竟还是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强有力的保障。”

刘德良也表示,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安全高效。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包括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体系、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电子商务在我国要实现更快的发展,核心是要围绕这些方面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问题亟须加强,这已列为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任务之一。监管的对象一方面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包括各类企业、机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则包括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等等。

“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往往成为评价电子商务秩序状况的重要指标,其中网站主办者身份和商品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公开度成为重要内容。由于对主办者———网络交易服务商的相关法定义务尚未完善,进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违法者和侵权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刘德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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