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流程是: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伤情鉴定 的司法鉴定委托。2、受理3、初次鉴定4、复核鉴定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具体如下: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伤情鉴定 ,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伤情鉴定标准下面是关于伤情鉴定标准伤情鉴定 的内容伤情鉴定 ,请参考。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伤情鉴定 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伤情鉴定 的实践经验制定,为 轻伤鉴定 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 轻微伤 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 后遗症 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 法医 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伤情鉴定 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伤情鉴定的标准内容如果职工遇有工伤伤情鉴定 ,为确定工伤赔偿标准,是需要对职工的工伤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只有经过鉴定以后才可以确定赔偿的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伤情鉴定 :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伤情鉴定 他途径。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伤情鉴定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伤情鉴定 ,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伤情鉴定 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伤残评级需要什么资料:
1、伤者的入院记录伤情鉴定 ;
2、伤者的出院记录伤情鉴定 ;
3、伤者的出院小结;
4、伤者的病历本;
5、伤者的诊断证明书;
二、伤残评级条件: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