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中国 劳动法 工伤 赔偿条例具体有以下几点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 工伤保险 待遇主要的补偿标准是: 医疗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到24个月本人 工资 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 解除劳动关系 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停工留薪期 工资(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
劳动工伤赔偿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分散用人单位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劳动者十级伤残如何赔偿劳动者十级伤残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的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 缴纳工伤保险 ,则劳动者十级伤残期间的所有赔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要承担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十级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 解除劳动关系 时领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通知书确定)、 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规定和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伤残条例与赔偿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