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民法应用
《宪法》
《刑法》
《民法通则》
《婚姻法》
《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送法》
《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人民警察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人民警察适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范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范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暂时能想到就这么多,至于一些国家标准、解释、答复什么的就太多交警民法应用 了,其交警民法应用 他人补充吧。
交警怎么处理交通事故(一)赶赴现场处理交警民法应用 :1、抢救伤者和财产交警民法应用 ,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交警民法应用 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5、因检验鉴定可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8、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9、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二)进行责任认定。(三)处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四)赔偿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交警民法应用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警民法应用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警给行人开罚单属于民法吗?交警给行人开罚单。应该属于交通法规定交警民法应用 的有关内容。不属于民法交警民法应用 的范畴。
交警发驾照属于民法调整吗?不属于。交警属于行政管理单位。你这么想交警民法应用 ,除了交警,个人可能给你发驾照吗?不能,那就不是平等交警民法应用 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如果ZF欠你的钱,比如工程款。那就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交通事故处理新规都有哪些变化?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发生交警民法应用 了明显的变化交警民法应用 ,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与原规定相反的变化。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大的方面:
(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以死亡一人为例,国务院原《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大致为5万多元交警民法应用 ;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分别计算,山东省城镇居民的为16万7千多元,农民的为6万3千多元。
丧葬费原来为800元,现在为6200多元。
其交警民法应用 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分别有了提高。
(2)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标准规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之外的项目交警民法应用 ;
残后护理费:原《办法》对评定伤残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者没有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新标准规定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一次要求赔偿20年的护理费。
(3)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原《办法》规定交警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交警的两次调解,调解不成的,必须有交警出具的调解终结书,才能到法院起诉;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交警调解的必须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调解期间,当事人起诉的,调解终止。
对交警的认定书不服的,还要申请复议吗?
原《办法》规定的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
但是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交警的事故认定是否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
不等同。交警的事故认定主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情况、事故的成因等从专业的角度对事故进行认定。在诉讼中,该认定可能作为任何一方或几方当事人的证据。
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判决。如,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违章的,只是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交警的事故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同其他证据一样,要经过质证等程序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角色发生了什么变化?
今年5月1日之前,交警是作为专门的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职权来处理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认定的。这个职权排斥国家的司法管辖权。
现在,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服务的色彩更浓厚。经过4个月来对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理解,公安部门已经把交警的角色定位为及时取证、作出专业认定,交警不再是赔偿争议的当然处理机关。赔偿的问题由法院解决。
今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故,现在起诉的适用哪个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今年5月1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新标准。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有什么新变化?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新变化突出表现于:保险公司成为了最经常的赔偿义务人。新的交通安全法不仅规定了机动车必须加入第三者责任险,而且直接规定保险公司为赔偿义务人。最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经有判决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判例。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负有垫付义务。
5月1日前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5月1日之后发生事故按照哪个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有专门答复,保险公司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赔偿。
由于机动车一方按照新的标准赔偿,就会产生机动车虽然投保,仍要由自己承担较大的赔偿费用的现象。在此,建议5月1日前投保的机动车一方朋友,要抓紧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必然被扣留吗?
不是的。新的法律法规取消了交警为事故赔偿的需要扣留事故机动车的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可以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抢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由谁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当事人可以拿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法院会主动调查取证吗?
很多朋友会问到这个问题。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从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已经不再主动调查。而采取当事人举证的原则。只有很少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交警怎样对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交警民法应用 的规定,而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民法应用 的情形,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如何分配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民法应用 的,任何一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
1、如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2、如经举证并证实双方都有过错交警民法应用 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小承担次要责任)
3、如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