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 (一)
原告:姓名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性别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民族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 年 月 日生,住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成年,住
被告:×× 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保险公司 ×× 分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 年× 月× 日,原告乘坐由原告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 )在×× 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被××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汽车(此车属×× 公司所有,由中国×× 保险 公司 承保)追尾,此事故造成原告的汽车后部损坏。经公安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被告×× 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定损员对原告的车辆进行检测后出具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了定损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为人民币 元 。
被告×× 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应该对给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 公司作为车主,应该和被告×× 共同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 分公司是肇事车辆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 ×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 (二)
原告: 琚,男,汉族, **年**月**日
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桃村口村 120 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 : 张,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柳园镇后三村新创路 10 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 。
被告: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产保险公司),注册号:******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大街 55 号紫晶天域官邸小区 2 号楼 502-506 室
法人代表:任建平 职务经理。
诉求请求:
一、判令被告张玉林、泰山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 7499.54 元、药费 4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50 元、交通费 300 元、营养费 270 元、护理费 1404 元、误工费 626 元、车损 2000 元、拖车费 300 元,共计 12896.54 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 11月 2日
18时,原告张玉林驾驶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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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事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琚宾法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琚宾法受伤,车辆受损。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 )认定被告张玉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9 天,原告驾驶车辆报废,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2896.54 元。截至今日,被告张玉林及其所投保的泰山财产保险公司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以上诉求,望法院能依法裁判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 (三)
原告:孙某,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市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 某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 元人民币。其中,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元;交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车损费: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鉴定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 元)。
2、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有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第一被告驾驶 型车行驶至 ,将顺行的原告驾驶的 发生相撞,至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被送至 医院就诊。经 交警责任认定由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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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 :篇一
原告:xx,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x号x楼x号,系此事故京Nxx-xx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
电话:6581xx-xx。
诉讼代理人:赵小虎,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1618589。 被告:秦xx,男,汉族,1960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x区x号,系此事故京J0xx-xx5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
电话:1361xx-xxx-xxx。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电话:5819xx-xx,邮编:100020。
请求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秦xx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事故损失
xx-xxx-x元(拖车费xx元+修理费xx-xxx元)。由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车损2000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18日11时55分许,原告的驾驶员张xx驾驶京N00xx-x小型越野客车在朝阳公园南路由西往东方向正常行驶,行至朝阳公园南路郡王府地段遇秦xx驾驶的京J07xx-x轿车由东向南转弯驶来并遭其车碰撞,
造成我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对此事故依法作出第35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秦xx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原告为此事故支付了xx-xxx元(拖车费230元车辆修理费xx-xxx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曾为京J07xx-x轿车办理保单号为PDAA201511010872xx-xxx-x的交强险,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 :篇二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 :篇三
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
原告:陈XX,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幸福路东151号。
被告:郭X,男,汉族,40岁,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电话:
被告:郭XX,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新村街1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238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22日12时,被告郭XX驾驶被告郭荣的晋KA7956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108线陈侃村至清徐路段时与王XX驾驶的晋KB0453货车及彭XX驾驶的晋KA0830货车相继发生碰撞,后晋KA7956号货车将路边原告的房屋撞坏。事故发生后,晋中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XX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6月2日,经交-警队委托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市价认字2011第8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房屋的损失价值为30000元。后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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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郭XX驾驶车辆撞坏原告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X作为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
交通事故如何起诉交通事故如何起诉
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就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协商或调解一致的,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那么交通事故如何起诉?下面由的我在本文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如何起诉?
(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子。
交通事故起诉材料有哪些?
(1)必须提交的立案证据
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的证据,如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费单、挂号单、病历、出院证明、车损评估单等;
受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亲属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明。
(2)可以提交的立案证据
受害人伤残的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残疾用具费、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车损评估单、车辆维修费等单据;
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误工费证明、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其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他证据。
交通事故如何起诉 @2019
交通事故车损怎么索赔交通事故车损可以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索要赔偿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对于调解不成功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可以再起诉索要赔偿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或者一开始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也是可以交通事故车损起诉 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