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发生工伤事故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先向县劳动局工伤认定科递交相关材料,由县劳动局上报市级劳动部门认定和鉴定。
宁波在哪里做伤残鉴定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处)公示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769号
负责人:许卫平
联系电话:0574—83870571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亲子鉴定(DNA)
2、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6楼
负责人:陈君芳
联系电话:0574—87702345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3、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1、4-2、4-5、4-6
负责人:孙德龙
联系电话:0574—27727887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74号4楼
负责人:贺元祥
联系电话:0574—87269908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5、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南路256号新都明珠苑1号楼11楼
负责人:龚正法
联系电话:0574—63917211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6、宁波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童家村
负责人:秦天星
联系电话:0574—87582311—8108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7、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俞南路1号
负责人:胡珍玉
联系电话:0574—26302582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8、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奉化区中塔路65号
负责人:汪志良
联系电话:0574—88646105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司法鉴定机构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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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宁波市司法局公示,宁波市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邮编:315040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769号
负责人:许卫平 电话:13819800698 83870571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亲子鉴定(DNA)
2、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邮编: 315040
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01
负责人:孙德龙 电话: 15824228188 27727887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3、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邮编:315300
地址:宁波市新城大道南路164号虞波大厦六楼西侧
负责人:杨晓东 电话: 13906622099 63917218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4、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邮编: 315020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6楼
负责人:陈君芳 电话:18906618822 87702345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5、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邮编:315010
地址:宁波市西河街74号4楼
负责人:贺元祥 电话:13806632390 87200890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6、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 邮编:315201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庄俞南路1号
负责人:高树贵 电话:13777201058 86690920
鉴定项目:法医精神病
7、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邮编:315032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日兴房11号
负责人:秦天星 电话:13967884913 87582311-8108
鉴定项目:法医精神病
8、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 邮编: 315500
地址:宁波市奉化市中塔路65号
负责人:汪志良 电话:13805831277 88580152
鉴定项目:法医精神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宁海到哪里去咨询几级工伤到人社局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宁波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伤残鉴定需要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联系电话:0574-83865510。
监督投诉电话:0574-12345。
受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他情形。
(二)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甬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三)职工与上述(二)中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四)申报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扩展资料: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考资料:浙江政务服务网-职工工伤认定
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需要去当地社保部门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的工伤鉴定中心宁海县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可以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通过法院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进行伤残鉴定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包括有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治疗的病历资料等。
法律分析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在伤情稳定后影响劳动、生活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分为一到十级伤残,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补助金标准,其中,十级伤残为最轻的伤残等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的职工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需要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亲属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并提供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对于符合加鉴定条件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职工因工受伤且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其工伤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