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聋哑人维权的艰辛之路!
案情简介
李某、王某、刘某三人经人介绍与杨某认识,杨某承诺介绍三人去澳大利亚务工。三人每人支付杨某2万元作为该事宜启动资金。随即因疫情等原因,该事宜搁浅。三人多次联系杨某,均未果,于是三人决定一同维权。
案件难点
李某、王某、刘某三人通过北京大律“云律所”地方门店,找到了专业做债权债务方面的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希望天用律所能帮助他们维护各自的权益。
天用律师接案后,成立了专案组,立刻展开了调查。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原被告均是聋哑人,且原告仅有一人识字。全部的沟通都是通过微信或者第三人转述进行,在解释一些问题、核实案情的各个环节上,存在极大的困难。案件主要的亮点及难点在于与当事人的沟通以及后续的调解工作上。
由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怎样组织调解,统一沟通思路是本案能够成功调解的关键。天用跟案律师在前期,一直在向法官传递调解的意向,并表示双方当事人各个因素的特殊性,原告三人均在山东,被告在西安,时间成本和人力、物力成本都会很高。出庭律师也一直致力于双方的调解,最终在天用律师的坚持和努力下,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
律师小结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已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也是解决双方纠纷的最便捷方式,本案中律师严格掌握两个原则:一是案件事实清楚、分清是非,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并进行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并通过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
【办案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意见》第10条 积极探索和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在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要进一步加强庭前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庭前调解组织。要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试行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意见》第15条 切实贯彻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要积极引导并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条件、机会和必要的司法保障。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要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裁判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尊重当事人决定调解开始时机、调解方式方法和调解协议内容的权利。要在各个诉讼环节,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知识、诉讼能力的不同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解疑,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