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最高法院公布2018年国家赔偿标准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具体数额为每日242.3元。
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数x242.3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x护理天数x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x242.3元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x护理天数x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x242.3元
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实际购买支出(须有收据等材料)
康复费:后续恢复治疗费用(须有收据的等材料)
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抚养年限x人数
(3)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20
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抚养年限x人数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到时间点B的时间。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国家赔偿中,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根据《国家赔偿法》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分别不同情况来计算赔偿金额。
1.造成身体伤害,但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残疾的。
该种情况,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
2.造成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该种情况,除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其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4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定情形下,还需要支付精神抚慰金。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A.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B.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D.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一般在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特殊情形下可以超过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与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赔偿金的计算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的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每日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如何赔偿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的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赔偿金应这样计算: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计算。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生命健康权赔偿金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