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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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应当认定为工伤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上班时间突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算工伤。
工伤赔偿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指经工伤认定后职工应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和工亡待遇支出。其中,工伤医疗待遇支出是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待遇支出是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规定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以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的差额部分;工亡待遇支出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使用等确认工作中产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
工伤预防费用支出指按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虽然工作是生存的基础,但是要注重自己的健康,不能太过于劳累。工作期间死亡,公司会负责任和赔偿。如果生活中遇见此类消息,不知道如何去解决的时候,可以来华律网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志愿者因病死亡如何赔偿一、 关于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法律规定
改革开放以后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联合国志愿组织向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我国派遣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了从事卫生、地理、环境、计算机和语言等多种领域的志愿者。之后,我国逐步发展起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了以社区志愿者组织为形式的志愿服务组织。1993年,共青团中央决定开始实施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志愿者在扶贫济困、防险救灾、科教文卫、环保、城市社区建设等方面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后,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海南省等地区也逐步通过了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志愿服务条例》,标志着我国志愿者服务在立法方面逐步成熟。
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六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从以上规定来看,原则上来说,只要其行为属于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的,均应认定为志愿者。
二、志愿者因防疫活动感染新冠肺炎,符合相应条件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国务院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并未将志愿服务活动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直接挂钩。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理。”根据这一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志愿者,如果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死亡,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其他地区,志愿者在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死亡,其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还需回归《工伤保险条例》来寻找依据。
2010年10月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该项规定中“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概念加以解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61条规定:“劳动者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规定:“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应包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法律内涵之中。在地方性法规中,《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属于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职工作为志愿者在新冠肺炎疫情灾害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对于其中表现突出的,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
但是,该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前提是志愿者具有劳动者身份,如果是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或者退休人员等不属于劳动者身份的主体,显然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志愿活动中能被认定为工伤的通常只有较小的比例。
三、志愿者申报工伤可能会遭遇的现实困境
虽然志愿者因防疫活动感染新冠肺炎申请认定工伤具有法律依据,但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遭遇困难。
志愿者因志愿服务发生伤害,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所占比例较小。2010年10月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视同工伤认定申请时,须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以上材料所要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一、志愿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二、志愿者受到伤害并经医疗诊断证明;三、志愿者受伤是因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所致。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因志愿服务受到伤害的志愿者均可被认定为工伤。有些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志愿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受伤也就无法认定为工伤。有些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行为无法提供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社保行政部门无法据此认定其行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此也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作为职工的志愿者申请工伤可能会受到单位的阻挠。如果用人单位依照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绝大多数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压力将大大减轻,可能会欣然为其申报工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风险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员工因志愿服务受到伤害,而其将承担所有责任,可想而知这是难以接受的,大概率会引发讼争行为。
志愿服务与所受伤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较大。以国网江西宁都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宁都供电公司)不服宁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宁都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案(案号:(2014)宁行初字第07号)为例。该案件中,第三人李某系原告国网宁都供电公司单位在编正式职工。2008年2月11日至13日,李某参加了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抗冰抢险工作,后因感觉双下肢麻木、冰冷、疼痛,到宁都县人民医院就诊。之后李某一直治疗。2009年4月,李某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于5月15日进行了右下肢膝上截肢手术。由于无法认定李某的伤残与2008年2月抗冰灾抢险工作期间遭受严重寒冷侵蚀有直接因果关系,宁都县人社局就李某的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后何某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鉴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宁都县人社局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判决。宁都县人社局经过调查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此后李某再次起诉,宁都县人社局于2014年5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为“视同工伤”。原告国网宁都供电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宁都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此案历时六年,劳动者终获工伤认定支持,过程之艰辛令人叹惋。而像何辉这样的志愿者,其居民死亡殡葬证显示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可能根本未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即行火化。即使确诊,如何证明其是在志愿服务期间感染的也是一大难题。不难想象志愿者为证明其感染新冠肺炎与志愿服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将会经历怎样的艰辛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
四、除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其他救济途径。
志愿者属于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可获抚恤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规定:“三、 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根据该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因公牺牲以及其他情形的,可享受遗属特别补助金、一次性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慈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志愿者可获相应保险理赔。《慈善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由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志愿者,慈善组织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承保人应当进行相应的理赔。
志愿者可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若无侵权人,可要求慈善组织给予适当补偿。《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自身存在过错,导致志愿者受到损害的,志愿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志愿者若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可以获得适当赔偿。
在工作岗位上猝死按什么赔偿在工作岗位上猝死按照工亡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的赔偿标准来赔偿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
1、丧葬补助金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志愿者工作期间猝死有赔偿么 ;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