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团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 ,首选高勇律师团
经典案例楚天都市报、长江商报、人民日报报道
常年担任电台、报纸、网站的律师嘉宾
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邀监督员
胜诉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 ,按结果收费!
我们是武汉市最早进驻交警事故处理中心,提供公益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零距离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团,我们是武汉市最早的把交通法律咨询、交通事故案件代理作为专业的律师团,2004年至今,我们专注于交通、工伤维权已经十二年,我们代理的案件一再成为经典,千锤百炼铸就华徽高勇交通、工伤律师团。
交通事故、工伤是社会进步的“负产品”,我们的责任就是依靠社会力量和法治的精神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从来没有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无论案件大小,无论赚钱与否,我们都会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2004-2015 高勇交通律师团大事记
1、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高勇律师交通团队正式成立,进驻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汉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为受害人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成为武汉市第一家零距离处理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团队。这一创新之举受到武汉本地媒体的关注和报道,武汉市周边城市的交警和司法部门纷纷前来取经学习。
2、2004年底,新交法实施后,武汉市首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交通事故赔偿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宣判,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高勇交通律师代理此案原告的一审、二审,均胜诉。该案由楚天都市报率先以《新交法把保险公司推向前台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为题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 了专题报道,随即被新浪、网易、搜狐三大主流门户网站转载。
3、2005年,高勇律师成功代理武汉首例农村居民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案,成为多年来武汉市法律界打破“同命不同价”的第一个经典案例。2006年3月22日《楚天都市报》以《暂住证、营业执照成“常住”铁证,受伤农村人获城市标准赔款》为标题,做详细报道,被搜狐等主流网站转载。
4、2006年3月20日,楚天都市报以《货车易主保单未改 撞伤路人保险公司赔钱》为题报道了高勇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高勇律师代理的这一案例是,车辆买卖未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以车牌号买卖后变更,与保单上的车牌号不服为由拒赔。高勇律师运用鲜为人知的专业知识在一审、二审说服了法官,从而打破了保险业界多年来的惯例,开创了保险合同是车辆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保险利益随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新案例,为后来《保险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5、2006年,楚天都市报分别邀请律师行业的房产、交通、劳动等专业律师的杰出代表做客报社接受读者的咨询。4月10日,应楚天都市报邀请,高勇律师做客楚天都市报,作为专业交通律师就交通法律问题接受读者的电话咨询,随后以《遭遇车祸泪纷飞维权有招化悲痛》为题作了专题报道,自此交通律师成为武汉市乃至湖北省律师行业的一个崭新专业。
6、2006年9月2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10版刊登了高勇律师代理的“拾荒者也有误工费”的案例,标题为《拾荒老人被车撞一审判赔误工费》,该案例彰显了现代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7、2007年,高勇律师代理的未成年人不服与肇事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案,经历一审、二审取得胜诉。2007年1月30日,楚天都市报以《被撞九龄童与肇事司机同责法院减轻小孩责任》为题作了报道。
8、2008年,历时一年多,高勇律师代理的按广东标准赔偿的交通事故案经历一审、二审尘埃落定,高勇律师亲手将33万余元赔偿款交到死者家属手中。该赔款比湖北标准高出11万余元。此案为武汉法院首次依照广东标准对交通肇事案判赔。2009年1月13日,楚天都市报予以报道,标题是《武汉首次以广东标准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 ;
9、2008年—2010年,高勇律师应楚天卫星广播电台916频道交通节目主持人林木的邀请担任嘉宾主持,每周定期解答交通栏目的听众法律咨询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 ;
10、2010年,高勇律师应湖北经济广播电台998频道交通节目主持人柏晶的邀请担任交通栏目的嘉宾,每周定期解答交通栏目听众法律咨询;
11、2011年,高勇律师交通团队应邀主持《楚天都市报》“市民问法”栏目,每周专栏解答读者法律咨询,高勇律师率队举办多场交通公益法律咨询会。同年,高勇律师当选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医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12、2012年,高勇律师应邀成为896律师团成员,定期参与主持武汉交通广播电台896频道“交通大视野”栏目,接受听众的交通法律咨询。
13、2012年,跨越两年多时间,前后经历四场官司,高勇律师终于为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受害人徐佳泉(化名)争得了双份赔偿。徐佳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历一审、二审,华徽律师为其追回了百分之九十的赔偿款计17万余元。随后,该事故经认定为工伤,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受害人单位赔偿徐佳泉各项工伤损失11万余元。单位不服起诉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经过激烈较量,单位终于认赔,与徐佳泉达成诉讼和解,一次性赔偿给徐佳泉工伤损失8.5万元。
14、2013年3月,高通律师加入武汉市司法局和楚天都市报联合成立的“楚天公益律师团”,作为唯一一名交通事故律师成为百名公益律师的代表。
15、2013年,时隔7年,高勇律师再次走入楚天都市报的报社,作为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就交通事故、工伤的法律问题接受读者咨询。
16、2013年6月,高勇律师应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邀请,参与武汉市公安交管监督工作,被聘为武汉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特邀监督员。
17、2014年4月,高勇律师入选武汉市司法局评选的武汉市“十佳公益律师”。代理赵乐交通事故、工伤双赔公益诉讼,入选十大公益诉讼案件。
18、2015年,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成员发展到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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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师咨询12348?通法律咨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怎么办?? 最佳答案 1、责任由交警划分,对于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 的划分不服,是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 的。
交通事故需要请律师吗交通事故不一定要请律师,但是律师在处理法律问题上更为专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协商赔偿, 尽快了结事故纠纷。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的,立即履行协议,最好达成文字协议。双方愿意协商赔偿,需要法律服务机构调解的,可请事故代理中心等法律机构参与调解。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