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的界定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近年来公共安全的界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公共安全的界定 ,随着人流、物流、资金流的大规模暴涨,社会治安动态化的特征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110报警服务工作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在110报警服务实践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譬如报警电话号码过多不便记忆、三台分设容易重复浪费、各自接警难以发挥整体效能等等,直接影响和制约公共安全的界定 了110报警服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公安部提出,从2004年起,用三年时间,将全国市、县级公安机关110、119、122“三台合一”,以110为龙头,建立一个集中统一、快速高效的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建立集中统一、快速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是现代警务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警务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建立一个动态社会环境下有效控制违法犯罪的打控架构,做到以动制动,以快制快。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集中统一指挥,决不能政出多门,令出多头,分散指挥。
建立集中统一、快速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符合我国的国情。110、119、122三台分设,容易造成重复投入、重复建设,客观上易导致人、财、物的浪费,使得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公安经费矛盾更加突出,这显然不符合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实施“三台合一”,有效整合各方面资源,集中力量建设110,不失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上乘之策。
建立集中统一、快速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是当前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客观需要。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指那些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由于突发性使然,突发公共事件往往很难做到事前有效预防,这就要求必须做好事后应急处置,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突发公共事件给公众生命财产带来的严重损失。
作为政府应急机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110在与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动,协调处理一些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紧急求助事务方面做了大量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也为建立应急机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目前,国内不少大中城市正在谋划以110为依托,构建城市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实行“三台合一”,完善应急联动体系,对于政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更好地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动,无疑具有重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对于公众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起码,当人们今后遇到火灾、交通事故的时候,再也不用为打119、122还是110费心思了,这一点也凸现了对公众的人文关怀。
公共安全包括哪些方面?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公共卫生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
公共场所是供大众使用或服务大众的活动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影剧院、学校、KTV、大型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公交车站、码头、候机大厅、大型集会、演出活动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公共场所由于人员众多,一旦发生某些小的事故,就容易引起较大的危害,应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公共安全风险提示
交通运输风险提示:
(1)保持安全车速。在公路上行驶,车速不要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要时刻保持安全车速,拒绝超速行驶。
(2)保持安全距离。驾车行驶时要时刻保持车辆纵向与横向的安全距离,谨慎驾驶,避免交通伤害。
外出安全风险提示:
外出时,驾车或乘坐客车、火车、轮船等各类交通工具,不要携带汽油、柴油、酒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不得在车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一旦发生火灾,请用安全锤或坚硬的物品击碎车窗玻璃有序逃生。
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只的是什么啊目前刑法学界关于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内涵界定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各种观点公共安全的界定 ,都狭于公共安全的界定 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具体罪名的立法精神。我国刑法规定的公共安全的内涵应当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和行为危害结果“不特定”或者“多数”的客观可能性。这种判断标准是行为无价和结果无价的相互结合。
谁知道公共安全的定义和意义。。。等?刑法中有妨害公共安全罪。而所谓危害“公共安全”,指的是该罪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公共安全的界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公共安全的界定 了危及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但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的理解,学界上也有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其是指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另有学者则提倡:其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等。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论的焦点最终还是落在了对犯罪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性上。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涉及的不特定性具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不特定性是指危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广义的不特定性是指既包括狭义的不特定性,即对象的不特定性,又包含有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这与通说中所阐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具有相通之处。其概括起来为如下几种情况:一、对不特定的对象造成危害结果。二、对特定的犯罪对象却造成了超出了特定对象范围的不特定的危害结果。因对不特定的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不可能产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故只存在有对不特定的犯罪对象造成不特定的危害结果。所谓的“不特定”,是相对于“特定”而言的。所谓的不特定的犯罪对象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自己所具体锁定的犯罪对象,或者是对于犯罪对象在整体上处于是一种模糊或笼统的认识。例如,恐怖分子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对于所实施犯罪的对象并不要求有非常明确的目标,或者可以这样说目标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象的不特定性并不是说这类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因为任何一种的犯罪都具有侵犯某种的社会关系,既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客体,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又有这非常紧密的联系,行为人所侵犯的这种犯罪客体正是通过对犯罪对象实施了一定的行为所体现出来,所以称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直接载体。所谓的对特定的犯罪对象造成了不特定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是明确的,但是实际造成的结果已经超出行为人的原本意图或者是行为人的本来意愿,其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有哪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公共安全的界定 ,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共安全的界定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