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在乌鲁木齐南湖东路原人事厅13楼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 ,BRT3号“电信公司”站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 ,或73、63、61路电信公司站。
乌鲁木齐伤残鉴定机构在哪?乌鲁木齐伤残鉴定机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一、事项名称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 :劳动能力鉴定办理
二、受理机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三、负 责 人:李厚谊 电话:4685847
四、A角承办人:许小鸣 电话:4685847
B角承办人:尼加提 电话:4685847
五、办理对象:受理全区企业或个人对初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业务并作出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和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 的鉴定。
六、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等级》(国家标准GB/16180-200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七、劳动鉴定范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 ;
2.生活自理能力鉴定;
3.延长停工留薪期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 的确认;
4.配量辅助器具的确认;
5.疾病与工伤关联的鉴定;
6.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鉴定;
7.职工康复的确认;
8.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八、申请期限:单位或者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 ,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扩展资料
劳动能力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书;
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表;
3.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4.有效说明伤情和职业病的医学资料;
5.申请方需要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参考资料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能力鉴定办理办事规范
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工伤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 的情况下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 ,劳动者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领取到工伤认定书,且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将工伤鉴定资料交给劳动局工伤科,由工伤科代劳动者到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受理后鉴定委员会会随机安排劳动者到所在市具备工伤鉴定资质乌鲁木齐伤残鉴定中心 的医院做检查,然后在60天内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