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区教委:
贯彻执行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区教育发展规划,使残疾儿童少年与其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他儿童少年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发展特殊教育,搞好与职业教育的衔接和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
区民政局:
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救济工作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规划、扶持和发展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参与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将残疾人康复、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纳入社区服务体系;通过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为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募集资金。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区劳动就业发展规划,促进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组织开展劳动监察,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负责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及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区卫生局:
贯彻执行有关残疾人医疗政策,负责精神病防治、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检查诊断和残疾鉴定工作,指导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配合特教学校对残疾儿童做好检查鉴定工作和康复医疗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区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区新闻中心和有关方面认真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营造有益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把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基本建设投资和残疾人救助工作。
区经贸委:
商业和服务行业为残疾人参观购物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开展便利残疾人的服务项目和志愿者扶残助残活动。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减少残疾发生。
区建委、区规划分局:
依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科委:
将残疾人事业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对组织实施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科技项目,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区文化委:
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文化活动提供便利,予以特别扶助。开展“文化助残”,指导、扶持、推动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我区残疾人特殊艺术的发展及交流。
区公安分局:
预防、制止、惩治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会同卫生、民政、街道等部门加强监护管理。为残疾人配偶申报户口提供优质服务。
区司法局:
将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司法科等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区外办:
对我区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进行指导协调,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区财政局:
根据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区财力的可能,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区人事局:
负责西城区残疾人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审批、表彰;指导残疾人人才资源的规划、开发工作,维护残疾人在招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区工商分局:
对残疾人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给予扶持,维护残疾人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落实国家对残疾人福利事业组织、残疾人个体劳动者以及向残疾人事业捐款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监护工作。
区人口计生委:
指导我区计划生育部门和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科普知识宣传咨询,减少新生儿残疾率。开展残疾人生殖保健服务。
区体育局:
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区体育发展规划,在公共体育场馆和社区开辟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并给予特别扶持,发展适合残疾人健身康复的群众体育运动,指导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指导和参与组织西城区残疾人运动会及其他赛事。
区园林市政局:
推动市政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残疾人到公园参观游览,开展文体活动给予优惠服务。
区统计局:
指导我区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统计工作,提供和发布残疾人统计资料。
区文明办:
贯彻首都《文明公约》,协调各方落实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树立扶残助残社会风尚,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区法制办:
在贯彻执行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审核行政措施中,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区双拥办:
联系协调驻区部队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和共建活动。
区信访办:
处理残疾人来信,接待残疾人来访,听取残疾人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
区市政管委:
根据有关规定,对城市道路内的无障碍设施及标志进行维护和管理,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区总工会:
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各级工会开展志愿者扶残助残活动。
团区委:
开展青年志愿者扶残助残活动和红领巾助残活动,扶持和宣传残疾青年、少年先进典型。
区妇联:
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妇女、儿童素质的提高和状况的改善。
区红十字会:
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对残疾人进行扶危济困,提供医疗保健咨询服务,开展预防残疾的宣传,参与社区康复工作。
区残联: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体活动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参与和推动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施;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地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地址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请问残联在什么地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简称中国残联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地 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电话号码是多少?一、电话:(010)66580228
残疾人维权热线:(010)65139723
网站地址: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二、一级残疾人待遇:
1、根据《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的通知》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西城区广外残疾人联合会 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
2、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安装单位凭其残疾证件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3、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2000元的,凭残疾证件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经国税部门核准后,免征增值税。
4、 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5、 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和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学校、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办理以上补助事项,需要携带残疾证,身份证明。
扩展资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百度百科
残疾人维权热线--中国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