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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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假肢安装赔偿标准1、 工伤 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的假肢安装费用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的配置费用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建议先做 劳动能力鉴定 ,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 工伤保险 基本支付。
工伤假肢安装赔偿标准

1、 工伤 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的假肢安装费用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的配置费用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建议先做 劳动能力鉴定 ,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 工伤保险 基本支付; 2、一次性补助分为三个一次性,即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级别,确定 赔偿标准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社会保险法 》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 (二)五级、 六级伤残 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假肢费用怎么算

因工伤安装假肢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的费用需要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后,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假肢赔偿标准

工伤假肢安装费属于工伤职工辅助设备配置费。建议先做劳动能力鉴定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的费用申请支付,基本由工伤保险支付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一次性补助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三种,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工伤等级确定补偿标准,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基本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假肢赔偿标准价格明细

【法律分析】

工伤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的假肢安装费用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的配置费用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应先做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与厂方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假肢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一次性赔偿后,假肢维修更换费用自行承担。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的假肢安装费用,一次性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算的呢?

一、工伤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的假肢安装费用,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应先做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与厂方无关

二、一次性补助分三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级别,确定赔偿标准。

以上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7、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8、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扩展资料:

工伤责任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江苏工伤假肢安装费用 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申请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

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⑸.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⑴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⑶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⑷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⑵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年。

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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