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人员门诊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工伤认定书
医疗诊断证明(复印病历加盖医疗机构评残人员门诊 的证明印章)
1门诊病历2住院病历3疾病诊断书
单位陪同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
初诊病历就是评残人员门诊 你发生工伤后去首次去医院看病的病历
军人评残都需要什么手续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评残人员门诊 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申报评残人员门诊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扩展资料
1、评残人员范围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符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2、评残时间
评残通知下达时间一般是8月、11月份(这期间建议跟团卫生队保持沟通,或者向老兵咨询往年评残通知下达时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
评残是怎么样的一个流程1、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评残人员门诊 ,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2、受理
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
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
4、政审
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扩展资料评残人员门诊 :
工伤评残注意事项:
1、评残要掌握好时间,一般伤情不需要再看门诊时就可以去评残评残人员门诊 ;如果伤到颅脑或神经,起码需要6个月至1年后再评残;有内固定的需拆除内固定后才能评残,拆除内固定后需康复一二个月后再去评残;
2、评残项目要填齐,不要漏了项目,一般伤情需要做两项,一是伤残鉴定,二是停工留薪期鉴定,如果截肢或截瘫的需要申请安装假肢鉴定,如果伤情严重无法自理的需要申请长期护理依赖鉴定。
3、如果有内固定的,需要拆除内固定才可以评残,如果医生开具证明,内固定无需拆除,那内固定不拆除也可以评残,但拆除内固定的费用就无法报销。
4、如果有神经损伤需要做肌电图检测,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的需要做精神方面的鉴定,性功能有损伤的要做性功能检测,将检测的结果一并提交,以免劳鉴委遗漏隐形损伤。
5、不要过早的评残,一定要等治疗终结了才去评残,评完残后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按正常程序将无法得到赔偿,如果要得到赔偿,还需要申请旧伤复发、再续治疗或医疗期延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残疾证
意外伤害保险评残要什么材料意外险一般有评残人员门诊 :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住院定额等保险责任评残人员门诊 ,需要准备评残人员门诊 的材料也不相同评残人员门诊 ,具体如下:
一、意外身故需要的材料: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户口销户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保单、意外身故证明、尸检证明、抢救记录、受益人关系证明(由于意外险一般没有指定受益人评残人员门诊 ,是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和账户。
二、意外伤残需要的材料: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被保险人账户、保单、病历、鉴定报告(需要再出险日180天后进行伤残鉴定)。
三、意外医疗费用需要的材料:1.门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被保险人账户、保单、诊断书、急诊病历或者诊疗手册、门诊收据、门诊收据明细。
2.住院: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被保险人账户、保单、出院小结、病历、诊断书、住院收据、住院明细清单。
四、意外住院定额: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被保险人账户、保单、出院小结、病历、诊断书、住院收据。
上海重残医保门诊报销上海市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如下:
(一)门急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评残人员门诊 ,具体为: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3、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评残人员门诊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评残人员门诊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4、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二)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
1、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2、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
3、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三)报销流程:
1、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2、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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