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3缓5
驾车逃逸致人死亡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3缓5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3缓5 的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3缓5 ;2、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多少年?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3缓5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而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实际判多少年要依据案情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一)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3缓5 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3缓5 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逃逸后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请问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逃逸的,怎么判刑法?可以判几年?先死亡后逃逸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3缓5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先逃逸致人死亡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3缓5 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3缓5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3缓5 :
案例: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车主心存侥幸未报案终获刑罚
明知车辆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却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驾车逃逸;且在明知其车辆因碰撞致前大灯、挡风玻璃破碎,交警对该事故进行协查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未主动报案,意图逃避法律制裁。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年过半百的黄某系湖南省桃源县人。2017年3月24日19时许,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桃源县凌津滩镇驶往桃源县漳江镇,行驶至漳江镇某村组路段(无交通信号)时,与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刘某相撞。
事故发生后,黄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刘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交通事故外力撞击致颈椎骨折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7年4月8日,公安机关查找到黄某系肇事者,黄某才于当日到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案件事实。2017年5月8日,黄某与刘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并取得刘某近亲属的谅解。
参考资料:西双版纳公安局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车主心存侥幸未报案终获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