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伤残
【法律分析】
眼睛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如下眼睛伤残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眼睛伤残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眼睛伤残 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法律分析】:眼睛损伤不同眼睛伤残 ,伤残等级不同眼睛伤残 ,赔偿也不同。眼睛眼睛伤残 的伤残鉴定根据伤势的轻重不同一共分为十级眼睛伤残 ,包括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框部单纯性骨折的,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劳动者因眼睛视力减弱,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等病情稳定以后,携带工伤认定书、病例资料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可以按照伤残等级,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范围之内进行应当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眼睛残疾等级划分眼睛损伤不同眼睛伤残 ,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根据双眼眼睛伤残 的光感、光定位、矫正视力和视野眼睛伤残 的不同,眼睛伤残鉴定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鉴定标准如下眼睛伤残 :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眼睛伤残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