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棠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我局对北京市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了重新审核登记,编制了北京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现公告如下(排名不分先后)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
机构名称: 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郭岩 机构负责人:郭岩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
电 话:010-65260156 邮 编:10000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郑恩涛 董杰昌 王恩普 郭岩 张明杰 李长海周维军
机构名称: 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张舸 机构负责人:张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3号
电 话:010-68236290 邮 编:10003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玉璞 王宝义 郭红滨 李天宝 胡志强 何新爱
机构名称: 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王维国 机构负责人:马旭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
电 话:010-62179076 邮 编:100081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马旭 刘庆 王毅 王琳 陈先丽 程捷
机构名称: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王辰 机构负责人:刘敬忠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电 话:010-85231624 邮 编:100020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敬忠 肖白 吕月平
机构名称: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斌 机构负责人:张斌
住 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
电 话:010-63524189 邮 编:100054
业务范围:微量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栋 赵寿堂 胡玢 靳江红 李孝宽 夏敏 李孝平郝利君 汪彤
机构名称: 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波 机构负责人:朱熠
住 所:北京市建国门内贡院6号D座
电 话:010-65185517 邮 编:100005
业务范围:文书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朱熠 秦军 朱彤 关鹤舞 王晓旻 刘玉璞
机构名称: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玮 机构负责人:王铁安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电 话:010-88550799 邮 编:100740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智 杨丹 李杰 王斌君 冯朝辉
机构名称: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 机构负责人:张方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电 话:010-62229792 邮 编:10008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革新 肖承海 陈碧 王建强 陈大光 郭金霞 张鹏莉张方 张小宁 杨绿君 洪坚 王杏捷
机构名称: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法定代表人:孙东东 机构负责人:孙东东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大校医院对面
电 话:010-62751624 邮 编:10087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精神疾病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若羽 唐宏宇 王向群 桂秋萍 于国 张文生 王岳韦立新 王新 刘瑞爽 李向红 赵雷 李晓农 文载律孙东东 李晓霓
机构名称: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纪宝成 机构负责人:何家弘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贤进楼B区503室
电 话:010-62511268 邮 编:100872
业务范围: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徐立根 刘晓丹 许明 周惠博 李学军 刘保萍刘品新
机构名称: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锡烈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5号
电 话:010-82693878 邮 编:10009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春松 许溥博 金怡珠 王智慧 涂光忠 沈亚中崔志刚 詹楚材 李纬东 翟建安 杨东明 庄洪胜杨文涛
机构名称: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 机构负责人:谢和平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302室
电 话:010-67671252 邮 编:10007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贾明春 李长青 苑志勇 周淑敏 谢和平 白培元麻永昌 崔家贵
北京工伤鉴定中心地址在哪里?北京朝阳区的工伤鉴定中心 可到北京朝阳区的劳动鉴定中心有相关办理业务。
具体办理如下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第八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限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时限顺延十五日。
第十条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企业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说明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提交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对符合工伤条件、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认定通知应当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工伤职工个人颁发《工伤证》。
第十四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凭工伤认定通知,到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的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提出因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或伤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工伤、职业病诊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专家组进行医学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鉴定结论证明职工的其他疾病或者伤害与工伤、职业病有直接关联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伤害;无直接关联或者难以下结论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伤害。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职工被借调、聘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劳务输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借调、聘用或劳务输入出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提交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个体经济组织向其工商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干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伤亡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向本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外省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在京发生工伤事故,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工伤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施行
北京市工伤鉴定机构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一、 北京 市 工伤鉴定 机构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 1、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一般来说,申请人可以在参加完劳动能力鉴定面检后三周左右持本人 身份证 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鉴定结论,也可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邮寄的方式书面送达鉴定结论。 二、做 工伤伤残鉴定 的步骤是什么?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 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 证据 .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 职业病鉴定 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三、工伤鉴定到哪里去做?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一)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 法规 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 工伤 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四)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 退休 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肯定北京的工伤鉴定机构也是要根据工伤鉴定申请材料递交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展开相关的鉴定工作的,这里的60天也必须是在确认工伤鉴定机构已经受理了的情况下。所以,就算自己迫切的想要知道最终的鉴定结果,也要尊重工伤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伤鉴定的结论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拿到手的。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在哪?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的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北京劳动鉴定机构 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劳动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