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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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事故档案管理。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第十一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第十三条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第十四条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他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及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区、县(市)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农机监理机关的定编定员工作。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各类农用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各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度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第十条 农业机械必须经常进行保养。作业前,应认真检查,达到良好技术状态。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

(一)农业机械行走作业,牵引(悬挂)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牵引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必须采用硬连接装置,农业机械行走时,严禁违章搭乘载人;

(二)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时,必须有防火设施;

(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戴手套、拴围腰,女工必须戴防护帽,发辫不得外露,不得穿裙子。严禁无关人员进场自行操作或进入非安全作业区;

(五)从事农业机械药物植保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伤口未愈人员、哺乳妇女、孕妇不得参加植保作业;

(六)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严禁烟火。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十一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服从农机监理机关的管理,参加农机安全组织,接受安全教育。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

驾驶农业机械的人员,年龄不得小于十八周岁。第十三条 学习驾驶员应当在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驾驶,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方可按报考车型单独驾驶。第十四条 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接受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须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第十五条 驾驶证和操作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

农业机械驾驶员调离本监理辖区,或在本监理辖区内单位、地址发生变动,应在三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转籍、变更手续。

驾驶员增驾或操作人员改操作其他机类的,须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操作人员应随机携带操作证、准用证:

(二)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得驾驶无牌无证或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五)不得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行驶证、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得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农业动力机械包括自走式农业机械和固定式的内燃机、电动机;作业机械是指与动力机械配套的农机具。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在农村作业、停放和在乡村机耕道行驶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领导,将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定编、定员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并全部用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第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上一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第七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管理,参加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自觉接受农业机械安全教育。第八条 购置经营自走式农业机械和375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购置之日起20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及其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拖拉机在未领取正式牌证前需行驶作业的,应申请领取全省统一的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按指定路线行驶。第九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各部安全装置设备齐全,达到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严禁擅自改装改制农业机械。第十条 拖拉机拖带挂车或牵引(悬挂)农机具时,连接装置应牢固,安全保险装置应齐全可靠。牵引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必须采用硬连接装置。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必须按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采用先进技术设施检测农业机械,兴建安装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线,必须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和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遗失或损失的,应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

驾驶、操作人员需增驾或改操作机类须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驾驶农业机械的人员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须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后,应在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应随机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操作员应随机携带操作证、准用证;

(二)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或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准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作业机械。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保养,达到良好技术状态。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时,必须有防火设施;

(二)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从事农田作业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条件;

(四)拖拉机除驾驶室内按行驶证规定载人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乘坐人员;

(五)拖拉机拖带挂车或牵引(悬挂)农机具时,必须与其动力匹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

(六)从事有可能被运动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戴手套、栓围腰、穿裙子。女工必须戴防护帽,发辫不得外露;

(七)从事植保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伤口未愈人员、哺乳妇女、孕妇不得参加植保作业;

(八)在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区域,进行作业或者停放的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违章行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机监理机关进行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一)勘查、处理农业机械事业现场。

(二)认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

(三)处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

(四)调解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损害赔偿争议。第五条 根据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业机械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种。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农机监理机关制定。第六条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处理,报市(地区)农机监理机关备案。

特大事故由市(地区)农机监理机关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处理,报省农机监理机关备案。第二章 现场处理第七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当地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

因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标明物体在移动前的位置。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调查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秩序。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对肇事农业机械和有关环境状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或者尸体进行检查、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第十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因农业机械事故受伤的人员。

因农业机械事故受伤的人员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预付,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农业机械事业处理结案后,由有关当事人按照在农业机械事故中的责任承担。第十一条 对已经检验并已确认没有复查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亲属或者其生前所在单位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查、鉴定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时留存肇事的农业机械及其牌证。第三章 责任认定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农业机械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并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完全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农业机械事故,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二)因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起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三)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起的作用分别划分责任。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四章 处罚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因违章行为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轻微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在轻微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的,予以警告。

(二)在一般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的,吊扣驾驶证、操作证三个月,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在一般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的,吊扣驾驶证、操作证一个月,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重大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并处以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的罚款;在重大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的,吊扣驾驶证、操作证三个月,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四)在特大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并处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在特大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的,吊扣驾驶证、操作证六个月,并处以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的罚款。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维护当事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的合法权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 ,依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省城市郊区、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村的田间、固定场所等道路外发生的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在企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市(行署)、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主管所辖范围内的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发生在本系统内的农机事故。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含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下同)处理农机事故的职责是:处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性质及当事人责任;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五条 农机事故按性质分为意外事故、技术事故、破坏事故和责任事故。

(一)意外事故:由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因农业机械的设计、制造和修理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

(四)责任事故:违反国家、省有关农机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引起的事故。

意外事故、技术事故经认定后,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破坏事故经认定后,交由公安部门处理,责任事故经认定后,由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第六条 农机事故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程度,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小事故:轻伤一至二人;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轻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重伤三至十人;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第七条 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农机责任事故,市(行署)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派人参加处理;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农机责任事故,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派人参加处理。第八条 处理农机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第二章 现场处理第九条 发生农机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停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或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员,听候处理。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在场群众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陈述农机事故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的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对与农机事故有关的机具、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事故现场状况,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请有关部门派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做出书面结论。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根据农机事故处理的需要,有权扣留与农机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机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有单位或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指定的一方或几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故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决定暂存的尸体应当接受存放。

上述单位收取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有困难的,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收回。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的尸体经检验或者鉴定后,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拒不办理的,存放尸体的费用自理。第三章 责任认定第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关系以及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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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28 18:54

再获荣誉锦旗,成功帮助当事人和解拿到满意赔偿款!北京市顺义区,当事人骑电动车被小轿车撞倒受伤,对方全责。当事人希望早日解决赔偿问题,元甲律师和解团队促成双方和解,获得赔偿款23万余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30

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伤者腰椎骨折,家属本想着能拿十几万赔偿就很满足了,在元甲专业谈判下,全力争取每一项赔偿金额,2个月谈成和解,帮助伤者拿到赔偿款合计27万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7:49

十级伤残判决赔偿54万多元,伤者对元甲律所的专业能力非常的认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26

北京顺义区交通事故,伤者承担主要责任,本以为自己拿不到赔偿款了,委托元甲之后,元甲和解团队仅用40多天,促成了双方和解,快速拿到赔偿款20万元!远超过当事人的心理预期,非常满意,当事人说“所有的感谢都在锦旗里”!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19

案件走到法院,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决,以诉促调也能做到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8:46

收到一位成都市民不具名当事人的一封深情感谢信,当事人说:“我所获得的不仅仅是物质赔偿,更多的是对我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严的尊重”🌟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08

机动车违章申诉处理,被误判违章,人在外地

律师回复中...
2024-10-08 16:10
北京延庆交通事故,六十多岁老人不幸去世,元甲律所理赔团队与保险公司专业谈判,一个多月达成和解,帮助家人拿到赔偿款180万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08 15:20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个人支付部分不兑现

律师回复中...
2024-10-08 11:04
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谈和解你知道吗❓➡和解专家现场教学你的伤能评残吗❓能否争取到更高❓➡法医专家现场评定你的情况最高能拿多少赔偿吗❓➡律师现场给出和解方案第374期和解大讲堂于9月22日成功举办,帮助20多位交通事故伤者/家人解答疑惑、理清理赔流程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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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7:4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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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12:46

我和前任分手了 前任一直骚扰我 我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中...
2024-10-07 20:5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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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交通事故成功和解!伤者承担次要责任,在庭审中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伤者拿到12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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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条例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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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有过多份工作,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误工产生较高的误工费。杨女士委托他所律师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代理人认可只按5000元/月的标准主张其误工费,后因庭审效果非常不理想,杨女士当即更换律师转为委托我所。我们接到案件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05 10:10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依据本办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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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文书模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23 12:4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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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金不怕火炼,服务不怕你来体验,十八年的交通事故经验,四千多面锦旗的口碑,三百多期的公益讲座,只为受害者代言,你的每一份信任在元甲都能得到最好的回报。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19 19:5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60条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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