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车友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你所提出来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的问韪,还真是让人不太明白。不过,无论如何,在中国的大地上农业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了事故的话,还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从以上相关条款中不难知道,通过道法来处理事故,这会让事故双方的当事人少了许多的麻烦。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了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省城市郊区、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村的田间、固定场所等道路外发生的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在企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市(行署)、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主管所辖范围内的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发生在本系统内的农机事故。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含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下同)处理农机事故的职责是:处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性质及当事人责任;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五条 农机事故按性质分为意外事故、技术事故、破坏事故和责任事故。
(一)意外事故:由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因农业机械的设计、制造和修理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
(四)责任事故:违反国家、省有关农机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引起的事故。
意外事故、技术事故经认定后,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破坏事故经认定后,交由公安部门处理,责任事故经认定后,由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第六条 农机事故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程度,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小事故:轻伤一至二人;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轻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重伤三至十人;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第七条 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农机责任事故,市(行署)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派人参加处理;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农机责任事故,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派人参加处理。第八条 处理农机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第二章 现场处理第九条 发生农机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停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或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员,听候处理。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在场群众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陈述农机事故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的真实情况。其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对与农机事故有关的机具、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事故现场状况,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请有关部门派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做出书面结论。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根据农机事故处理的需要,有权扣留与农机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机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有单位或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指定的一方或几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故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决定暂存的尸体应当接受存放。
上述单位收取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有困难的,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收回。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的尸体经检验或者鉴定后,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拒不办理的,存放尸体的费用自理。第三章 责任认定第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关系以及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了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行为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或停放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除农业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发生涉及人身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特别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与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有关的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第二章 案件受理第五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操作)人员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农业机械参加保险的,应当报告保险公司。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妥善保管重要痕迹。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时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第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受理农业机械事故报案。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制作受案记录,并立即派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理。对属于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当自勘查现场时起24小时内立案;对不属于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七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告本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需要由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特别调查组介入之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等项工作不能中断。第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农业机械事故快报和农业机械事故月报工作。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九条 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应有2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参加,并出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证。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资格后,方可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第十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对有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
(三)确定、询问当事人;
(四)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查找证人,收集相关证据;
(五)对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六)事故造成供电、通讯、公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勘查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或摄像,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和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事故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第十三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应当有两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在场。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告知证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作伪证、假证应当负的法律责任。
(三)询问证人时,应当了解证人身份以及与事故当事人的关系。
(四)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复核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如当事人、证人要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在笔录结束后续接。原笔录涂改处应由当事人、证人签字或盖章。向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当事人或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有其监护人在场,笔录由监护人签字。
(五)对当事人自行书写的农业机械事故经过和证人自行书写的证实材料,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法律分析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方式:1、保护事故现场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把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2、打电话报警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由交警介入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3、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问话调查,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4、结合整个事故情况以及成因对事故进行责任分划。5、责任分划完毕,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6、交警会给事故农业机械事故与交通事故 的双方当事人做和解工作,和解成功,双方就签订和解协议。7、调解不成功,伤者一方可根据事故起诉侵权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联合收割机是行走式农业机械,不能离开拖拉机单独工作,只是拖拉机的配套机械,刁某的联合收割机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范围内行为人先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责负担,亦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