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事故档案管理。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第十一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第十三条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第十四条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保障事故当事人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的合法权益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罚事故责任者。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现场处理第六条 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或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开具扣押凭证。
暂扣肇事汽车、摩托车等,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第九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当事人预付。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费用。第十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事故的受伤者,并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第十一条 事故的尸体经检验后,农机监理机构应通知死者家属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逾期不办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无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员,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公告。第十二条 因事故损坏的农业机械及物品,应在事故发生地修复。事故发生地无法修复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复。无法修复的,依本办法规定作价赔偿。第三章 责任认定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财产损失情况,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依据本办法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并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二)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根据各方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维护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牧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
农牧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机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机事故处理所需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牧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牧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牧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牧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农牧业机械操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牧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第八条 农牧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牧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 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十条 根据农机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将农机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轻微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农机事故;
(二)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至9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农机事故;
(三)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3至9人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在4万元以上的农机事故;
(四)特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农机事故。
农机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牧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机监理机构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机监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勘查农机事故现场,应当拍摄农机事故影像资料、绘制农机事故现场图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农机事故现场图和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发生特大农机事故的,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级上报。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农机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发现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尸体存放条件的医疗机构。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了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保护当事人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以及与农业机械运行有关的人员,因违反《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行驶、作业,或者越过其他道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毁的事故。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但是农业机械与汽车、火车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秉公办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事故分类及管辖权限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
(一)轻微事故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 :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0元的;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第七条 县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对轻微事故,也可以由其委托的单位处理;地、州、市农机监理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特大农机事故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参加处理;省农机监理机关对发生的特大和涉外农机事故,也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指定处理。第三章 现场处理第八条 发生农机事故的驾驶员、操作员,必须立即停止运行,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需要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听候处理。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过往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协助救护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并向农机监理机关报告,提供有关情况。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生产或者交通秩序。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关根据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事故机具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完毕后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第十一条 在追缉农机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可以使用其他单位、个人的交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用后应当立即归还;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定的检验、鉴定部门对事故机具、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并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一方预付,待事故结案后按照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对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暂扣其事故机具,待应付款额付清时予以归还。第十四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农机事故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单据凭证。
有停尸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当代存农机监理机关决定暂存的事故尸体。
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协助医疗单位和殡葬服务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或者尸体存放费用。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的尸体检验、鉴定完毕后,农机监理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停尸闹事的,由农机监理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无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员,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公告。第四章 责任认定